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
刑事法律知識解析
預防犯罪 公益 普法 援助
前 言
在我們的生活中,總有如下的理念:
一、“傳統(tǒng)觀念論”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我一不偷二不搶三不得罪共產黨,不殺人、放火,怎么會違法、犯罪”?我做好我的農活、干好我的工作,法與我有和干系,更不用說刑事法律了”。
二、“不知者不為罪論”
有些朋友一遇到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就說:“我不懂法,不知道這是犯法的,更不知道是犯罪的”,想以此為由得到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殊不知“不知者無罪”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
三 “人緣關系論”
有人說“只要警察他們不抓我,我就沒事。即使出現問題我只要找找關系、請個律師問題也能輕松解決了”。還有的說“我被抓主要是沒關系、沒錢,如果我關系好又有錢,也不會被抓,即使被抓了也能用錢買出來”。
四“法律、社會不公論”
有的人被判刑后,就指責法官說“法官偏心、不公平、公正、不按照法律判決”。判決后又不按照法律途徑進行上訴、申訴,而是通過上訪,只要沒得到自己滿意的答案,就說“法律不公平、社會不公平”。最后弄得自己精神失常,傾家蕩產,甚至導致自己或家人死亡等嚴重的社會后果。
五、“宿命論”
有的人說“哎、沒辦法哦,是算了命的,有牢獄之災,躲不過哦,只要命里沒有就沒得事”。也就是說,他們認為命里有時終須有,完全錯誤的將是否犯罪歸結為命。
在司法實踐中,其實有很多刑事案件、甚至很多惡性刑事案件都是不應該發(fā)生的,主要還是基于以上的一些錯誤觀點所致。正是因為他們不知道刑事法律、不懂得刑事法律而實施了不知道是犯罪的行為,給自己、家庭、社會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危害后果,一方面自己受到了刑法的嚴厲制裁,另一方面也給家庭、國家和社會帶來了無法挽回的損失。
對于民事糾紛,大不了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等,不會對自己的自由、生命造成直接的影響,也不會給國家、社會造成嚴重的后果。然而對于刑事犯罪,影響就太嚴重了,有的不僅要賠償損失還要被判處相應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甚至同時還要被判處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要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fā)生,其實也很簡單,就是要拋棄舊的、傳統(tǒng)的、不正確的觀念,通過不斷的了解、學習法律知識,用法治思維考慮問題,遇見可能產生糾紛的事務就多咨詢,只要是違法、犯罪的事就一定不要做。您就能真心真意每一天,快樂一生!
我將現行有效、常見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司法解釋等進行了編撰,贈與您了解,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因能力有限,有不妥之處敬請諒解!
二〇一四年七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一)哪些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
(二)哪些人不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單位能否構成犯罪,構成犯罪了怎么處罰?
(四)刑罰有哪些種類?
(五)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不需要判處刑罰人的怎么處理?
(六)沒收財產是怎么規(guī)定的?
(七)哪些人不適用死刑?
(八)對于違法所得的財物怎么處理?
(九)什么是自首?自首后有什么好處?
(十)什么是立功?立功后的有什么好處?
(十一)哪些情況可以宣告緩刑,緩刑后應遵守哪些規(guī)定?
(十二)那種情況可以或應當減刑、有無期限限制?減刑由哪個部門裁定?(3)
(十三)假釋的規(guī)定
(十四)犯罪后經過多久就不再追訴?有不受追訴失效限制的嗎?時間怎么計算?
(十五)何為重傷? (十六)受了刑事處罰后的報告制度
第二章 分則(常見犯罪的罪與罰)
(十七)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
(十八)什么是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哪些情況構成此罪?
(十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如何認定,如何處罰?
(二十)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二十一)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二十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二十三)持有、使用假幣罪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十五)洗錢罪
(二十六)集資詐騙罪
(二十七)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二十八)故意殺人罪
(二十九)故意傷害罪
(三十)過失致人重傷罪
(三十一)強奸罪
(三十二)綁架罪
(三十三)拐賣婦女、兒童罪
(三十四)破壞選舉罪
(三十五)重婚罪
(三十六)搶劫罪
(三十七)盜竊罪
(三十八)詐騙罪
(三十九)敲詐勒索罪
(四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四十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四十二)妨害公務罪
(四十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四十四)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四十五)聚眾斗毆罪
(四十六)尋釁滋事罪
(四十七)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四十八)偽證罪
(四十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五十)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
(五十一) 醫(yī)療事故罪
(五十二)非法行醫(yī)罪
(五十三)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五十四)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
(五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五十六)貪污罪
(五十七)挪用公款罪
(五十八)受賄罪
(五十九)利用影響力受賄
(六十)行賄罪
(六十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六十二)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六十三)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一章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經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并根據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修正, 2012年2月25日修正案八修正。形成了兩編,十章共計452條的修正后的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下列補充規(guī)定和決定予以保留,其中,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guī)定繼續(xù)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已納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法規(guī)定:關于禁毒的決定、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的決定。我國1979《刑法》及七個修正案和一個單行刑法共規(guī)定了444個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又增加了7個罪名、改變了3個罪名;因此,我國刑法共有451個罪名。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一)哪些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5、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哪些人不應當負刑事責任?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除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外,不負刑事責任。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4、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5、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6、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避免本人危險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三)單位能否構成犯罪,構成犯罪了怎么處罰?
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四)刑罰有哪些種類?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五)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不需要判處刑罰人的怎么處理?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六)沒收財產是怎么規(guī)定的?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份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七)哪些人不適用死刑?
1、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2、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八)對于違法所得的財物怎么處理?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九)什么是自首?自首后有什么好處?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十)什么是立功?立功后的有什么好處?
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十一)哪些情況可以宣告緩刑,緩刑后應遵守哪些規(guī)定?
1、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guī)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guī)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十二)那種情況可以或應當減刑?有無期限限制?減刑由哪個部門裁定?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2、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3、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zhí)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十三)假釋的規(guī)定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zhí)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zhí)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zhí)行刑期的限制。
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qū)的影響。
3、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由執(zhí)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十四)犯罪后經過多久就不再追訴?有不受追訴失效限制的嗎?時間怎么計算?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2、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4、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十五)何為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十六)受了刑事處罰后的報告制度
1、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2、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guī)定的報告義務。”
第二章 分則(常見犯罪的罪與罰)
(十七)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4、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5、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6、《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guī)定,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二十至八十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后駕車,八十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十八)什么是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哪些情況構成此罪?
1、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2、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fā)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fā)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fā)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fā)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fā)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fā)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達到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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