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9日)印發(fā)《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共10條,規(guī)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辦理死刑復核案件中,就辯護律師提出查詢立案信息、查閱案卷材料、當面反映意見、提交書面意見、送達裁判文書等事項的處理辦法和流程。其中明確,辯護律師可以聯(lián)系最高人民法院查詢立案信息和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及時安排?!掇k法》還同時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的聯(lián)系電話和通信地址。
據(jù)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掇k法》是對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進一步細化,有利于保障辯護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有利于確保死刑復核案件質(zhì)量,是死刑核準制度的又一次重要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有關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請介紹一下《辦法》的制定過程。
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工作來說,辯護律師是確保案件質(zhì)量、防范冤假錯案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視保障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對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事項的內(nèi)部操作流程作了規(guī)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考慮律師界意見的基礎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反復研究,制定了《辦法》。
2、請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nèi)容。
《辦法》共10條,主要規(guī)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在辯護律師提出有關事項時的處理辦法和流程,包括查詢立案信息,提交書面材料,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當面反映意見,送達裁判文書等。
3、辯護律師如何查詢立案信息?
辯護律師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詢立案信息,立案庭能夠立即答復的,應當立即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nèi)答復,答復內(nèi)容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辦案件的審判庭。辯護律師要求查閱案卷材料、當面反映意見的,可以直接與承辦案件的審判庭聯(lián)系。《辦法》已經(jīng)公布了相關審判庭的聯(lián)系電話。
4、辯護律師如何提交書面材料?
為方便辯護律師提交委托手續(xù)、辯護意見等書面材料,《辦法》規(guī)定,可以經(jīng)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隨案移送,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辦案件的審判庭,或者在當面反映意見時提交;案件尚未立案的,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掇k法》已經(jīng)公布了相關審判庭的通信地址。
5、辯護律師如何閱卷?
辯護律師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場所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已經(jīng)設置了律師閱卷室。
6、辯護律師如何向承辦法官當面反映意見?
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及時安排。承辦法官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場所進行;為節(jié)約外地律師赴京的時間和費用,經(jīng)雙方商定,也可以在承辦法官赴當?shù)赜崋柋桓嫒藭r,在當?shù)胤ㄔ恨k公場所聽取律師意見。
7、裁判文書如何送達辯護律師?
案件復核終結(jié)后,受委托進行宣判的地方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后五個工作日內(nèi)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
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
為切實保障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確保死刑復核案件質(zhì)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死刑復核案件的辯護律師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詢立案信息。辯護律師查詢時,應當提供本人姓名、律師事務所名稱、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報請復核的高級人民法院的名稱及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夠立即答復的,應當立即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nèi)答復,答復內(nèi)容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辦案件的審判庭。
第二條 律師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親屬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gòu)的指派,擔任死刑復核案件辯護律師的,應當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向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提交有關手續(xù)。
辯護律師應當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個半月內(nèi)提交辯護意見。
第三條 辯護律師提交委托手續(xù)、法律援助手續(xù)及辯護意見、證據(jù)等書面材料的,可以經(jīng)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隨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辦案件的審判庭或者在當面反映意見時提交;對尚未立案的案件,辯護律師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隨案移送。
第四條 辯護律師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場所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
第五條 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及時安排。
一般由案件承辦法官與書記員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也可以由合議庭其他成員或者全體成員與書記員當面聽取。
第六條 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辦公場所進行。辯護律師可以攜律師助理參加。當面聽取意見的人員應當核實辯護律師和律師助理的身份。
第七條 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時,應當制作筆錄,由辯護律師簽名后附卷。辯護律師提交相關材料的,應當接收并開列收取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給辯護律師,另一份附卷。
第八條 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時,具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全程錄音、錄像。其他在場人員不得自行錄音、錄像、拍照。
第九條 復核終結(jié)后,受委托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后五個工作日內(nèi)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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