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除危險糾紛
【概念】
消除危險糾紛,是指他人之行為或者某一事實狀態(tài)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到物的安全時,而要求消除這種危險為目的的糾紛。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之物將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態(tài)。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遭受的危險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權利人對現(xiàn)時妨害人行使請求權的前提。就是說這種妨害或危險應當是持續(xù)存在的。
在審判實踐中,權利人請求消除危險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證明相對人具有過錯,只需要證明其享有物權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險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的費用由形成危險或妨害的相對人承擔。本條不受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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