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通知》【(2011)336號】之前,法院通常會根據“借條”、“欠條”或“收條”等就判定民間借貸關系存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許多虛假的民間借貸或者不合法的借貸關系,針對這些情況,法院不應當因循守舊、機械辦案,而應當本著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主動作為,查清案件事實,做到個案的公平。
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不能僅憑一份“借條”、“欠條”或“收條”等就判定借貸關系的存在,而應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lián)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lián)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現(xiàn)金交付的借貸,應當從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jié)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經查證屬于虛假訴訟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對于騙取財物、逃避債務為目的實施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窮盡所有調查手段的前提下,雖不能查證確屬虛假訴訟的,但不能排除虛假訴訟嫌疑的,應當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駁回其訴訟請求。另外,對于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或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而產生的借貸關系,依法不予保護。
當然,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應嚴格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于合法的借貸關系,應依法予以保護,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僅有借條的民間借貸能否得到支持,需要綜合考量其背后是否存在真實、合法的借貸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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