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
一份自書遺囑,立遺囑人寫了遺囑內容,卻未簽名,而是只蓋了自己的印章。立遺囑人過世后,繼母和女兒為繼承財產打起了官司。這份遺囑能有效嗎?8月18日,記者從南寧市江南區(qū)法院獲悉,經鑒定雖然該份遺囑確實是立遺囑人的筆跡,但是印章卻無法證實屬于立遺囑人,最終判定該份遺囑無效。
父親去世留下一份未簽名遺囑
留下這份自書遺囑的是70多歲的老李。30多年前,老李因妻子病故,又與陸某再婚?;楹?,兩人生育了小女兒阿欣,大女兒阿蘭則是與第一任妻子所生。陸某與阿蘭合不來,14歲開始,阿蘭就與奶奶居住生活,一直到成年。
1995年,老李和陸某在江南區(qū)自建了一棟兩層半樓房。阿蘭說,到了2000年,父親老李和陸某因為瑣事經常爭吵。老李身患多種疾病,經常住院,就靠阿蘭悉心照顧。看到大女兒對自己照料有加,2007年,老李便自書遺囑一份,指定由阿蘭繼承那棟自建樓房中屬于他的份額。為了表示鄭重,老李在遺囑上蓋上自己的印章。
2010年,已經74歲高齡的老李,無法繼續(xù)忍受陸某的冷漠,向江南區(qū)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該套房屋。在該案二審期間,老李因病搶救無效,于2012年4月死亡。
老李去世后,阿蘭憑著父親手書的這份遺囑,搬到了屬于父親的那棟樓房居住。此時,陸某和阿欣不干了。他們對阿蘭出示的遺囑提出質疑。原來該遺囑右下方“立囑人”處,僅蓋有“李某”字樣印章,卻無簽名。
陸某認為該遺囑是阿蘭偽造的,2013年初,陸某將阿蘭告上江南區(qū)法院。要求判定該遺囑無效,重新分割遺產。該套房產應歸她和阿欣所有,按照繼承份額,她愿意支付給阿蘭5.1萬元的補償款。
對簿公堂遺囑是否有效成為案件焦點
去年年底,江南區(qū)法院公開審理該案。法庭上,阿蘭手中這份遺囑,是否為老李本人所寫,雙方展開激辯。為了驗證該遺囑字跡的真實性,陸某和阿蘭分別委托兩所不同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兩份鑒定結果竟截然相反。阿蘭委托的鑒定機構認定,遺囑為李某親筆所寫,而陸某委托的鑒定機構認定,遺囑的筆跡非老李筆跡。而阿欣認為,遺囑落款處沒有老李簽名,僅蓋有老李私人印章,不足以證實遺囑的真實性。
阿蘭還向法院提出申請,對遺囑字跡及老李個人私章印鑒重新進行鑒定。經法院委托重新鑒定,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認定:《遺囑》上的字跡確為老李親筆所寫,落款處的印章與阿蘭提供的“老李”私章印文也相一致,但與老李1991年簽訂的一份合同書中所蓋的私章不一致。
對該份新鑒定,法院認為,新的鑒定意見是基于各方當事人質證后,共同選定的鑒定材料而作出的,具有更強的說服力和證明力,程序合法,因此鑒定結果予以采納。法院認定《遺囑》上字跡為老李所寫。
根據《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痹摪钢校侠铍m然自書遺囑全部內容,記明了年月日,但并未親筆簽名,僅在“立囑人”處加蓋印章。遺囑人以印章、指印等符號代替簽名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不發(fā)生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該份遺囑無效。
法官說法
遺囑有效才能避免紛爭
法院認定,該套房屋屬于老李和陸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的一半份額歸陸某所有。其余一半,再由陸某、阿欣、阿蘭平分。房屋歸陸某所有,陸某按照繼承份額,應補償給阿蘭和阿欣5萬元。陸某自愿補償給阿蘭5.1萬元,法院準許。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明明是立遺囑人自書的遺囑,就因為沒有簽名而無效。主審該案的法官告訴記者,很多人在立遺囑時不夠嚴謹,往往導致所立遺囑無效。只有有效的遺囑,才能避免紛爭。
律師提示
法定的遺囑方式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等5種。這些遺囑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但費用和局限性較大。口頭遺囑效力最低,只適用于病危、空難等危急時刻。
目前,自書遺囑是最基本的遺囑方式,只要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即生效力。隱秘性較強,沒有費用,缺點是在沒有其他生前筆跡對照時,難以排除真實性的懷疑。
錄音遺囑類似于代書遺囑,都是見證人在場參與制作遺囑,并加以證實。過程較為公開,需注意見證人應與遺產無關聯(lián),年紀不宜過大,且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這些遺囑均根據時間先后來確定最終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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