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3月17日,陶某經(jīng)營的天長市曙光米廠(作為乙方)與天裕公司(作為甲方)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乙方為甲方的生產(chǎn)供應蒸汽,乙方的鍋爐在工作時,甲方須提供場地及電源、水源,其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提供乙方鍋爐燃料堆放場地必須是水泥地坪;甲方現(xiàn)有的兩噸鍋爐折價25萬元轉(zhuǎn)讓給乙方,乙方在本協(xié)議履行的前三年內(nèi)付轉(zhuǎn)讓款,從每噸汽款中扣除20元扣完為止,乙方未付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按月支付;甲方生產(chǎn)所用的汽每年訂量1萬噸,本協(xié)議暫訂五年則不低于5萬噸;今后如甲方生產(chǎn)所需之汽乙方不能滿足,則乙方必須添置新的鍋爐設備;如甲方生產(chǎn)所使用的汽,五年達不到5萬噸,則付給乙方5萬噸汽款;乙方供汽價格為每噸88元,乙方每年非正常供汽不準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按每小時600元扣乙方的供汽款;乙方保證2007年4月1日供汽;本協(xié)議在履行過程中如有一方違約,則須向?qū)Ψ街Ц?0000元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實際造成的損失。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開始履行。由于天裕公司生產(chǎn)用汽數(shù)量較低,五年期滿總計用汽量為6370噸,按每噸20元計算共扣除汽款127400元抵作鍋爐價款。陶某向天裕公司所供汽的價款,天裕公司已全部付清。2008年6月,因干燥窯倒塌,陶某中斷供汽48小時,天裕公司按每小時600元扣陶某28800元作為賠償款。陶某向天裕公司供汽到2010年10月份。其后陶某即不再供汽,天裕公司也未要求陶某供汽。2012年1月15日,天裕公司向天長市曙光米廠及陶某發(fā)出通知,要求陶某在2012年2月10日前再添置30噸的鍋爐一臺。天長市曙光米廠于2012年3月9日通過天長市公證處公證,向天裕公司郵寄送達了復函。雙方因合同履行產(chǎn)生爭議,陶某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天裕公司立即給付汽款2832576元;2、天裕公司返還多扣除的款項24000元;3、天裕公司承擔違約金5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陶某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天裕公司是否應當返還陶某24000元;二、天裕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是否應當向陶某支付汽款2832576元并承擔違約金50000元。對此,該院評析如下: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天長市曙光米廠作為乙方向天裕公司供應蒸汽,根據(jù)合同關于“乙方每年非正常供汽不準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按每小時600元扣乙方的供汽款”的約定,2008年6月,因干燥窯倒塌,天長市曙光米廠中斷向天裕公司供汽48小時,超過約定時間8小時,按每小時600元計算,天裕公司只應扣除陶某4800元汽款,而天裕公司扣陶某28800元作為賠償款,顯然違反合同約定,其多扣取陶某的24000元汽款應予以返還,故對陶某主張?zhí)煸9痉颠€多扣除的款項24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涉案合同履行期屆滿日為2012年3月17日,陶某在合同期滿后的兩年內(nèi)起訴并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天裕公司關于陶某的該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答辯意見不能成立。
關于爭議焦點二。天裕公司與天長市曙光米廠約定,由天裕公司向天長市曙光米廠訂生產(chǎn)所用的汽每年訂量1萬噸,五年不少于5萬噸。但天裕公司五年來實際用汽量僅為6370噸,遠遠小于約定的訂汽量,致使陶某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天裕公司顯然已構(gòu)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按約定向陶某支付違約金50000元。陶某主張50000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天裕公司辯稱,其不存在違約行為,供汽未達約定數(shù)量,是由于原材料成本增加,陶某無法按協(xié)議供汽所導致,違約方是陶某。經(jīng)查,天裕公司并未向陶某要求增加供汽,且不能舉證證明陶某供汽量不能滿足天裕公司生產(chǎn)要求,其關于此節(jié)的辯解意見不成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天長市曙光米廠向天裕公司供應蒸汽,只能按照實際供汽量收取款項,雙方雖然在合同中約定,如天裕公司生產(chǎn)所使用的汽五年達不到5萬噸,則付給天長市曙光米廠5萬噸汽款,但該約定違反了公平原則,約定無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本案中,天裕公司所需汽量較少,明顯達不到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用汽量要求,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陶某在明知天裕公司已經(jīng)根本違約不能實現(xiàn)其合同目的情況下,應主張解除合同,或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但其既未主張解除合同,也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且其不能舉出有效證據(jù)證明因天裕公司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陶某向天裕公司所供汽的價款,天裕公司已全部付清,其再主張?zhí)煸9局Ц镀?832576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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