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班在現(xiàn)今社會是常態(tài),很少有員工在工作期間沒有加班的經(jīng)歷。有的單位在安排員工加班后不會支付加班費,而是用安排員工補休來代替加班費的支付。但是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單位能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請看資深勞動糾紛律師的解讀。
雙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yè)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當企業(yè)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
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quán),又利于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產(chǎn)。
除了雙休日以外,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勞動法》規(guī)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是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資深勞動糾紛律師提醒您,如果職工遇到上述第一、三種情況,單位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就是違法行為。根據(jù)《勞動法》,加班工資應高于平時正常工作的工資報酬,給補休單,只能反映加班收入與平時工作收入同等。顯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損害了職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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