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業(yè)務員騙法院受重罰
昨天,某市一中院通報,法院在近日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時,發(fā)現(xiàn)原告晉長霞為了索賠偽造收入證明等證據(jù),故決定對其罰款10萬元。
2012年9月,晉長霞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后,起訴肇事車輛駕駛人周某、周某工作單位以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其交通費900元、醫(yī)療費1086元及誤工費113173元。晉長霞是新華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代理制業(yè)務員。她為了證實自己的誤工損失,先后提交了工資收入證明和蓋有新華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印章的《收入減少證明》、《工資月收入證明》,卻拒絕向法院提交工資銀行流水單、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經法院傳喚,新華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出庭陳述,真相水落石出:公司并未向晉長霞出具過上述兩份證明。經過當庭比對,兩份證明上的印章并非該公司人力資源部的真實印章。此外,一中院調取了晉長霞的工資銀行流水單、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均顯示晉長霞在受傷期間有相應工資收入及納稅。面對鐵證,晉長霞承認了自己提交的證據(jù)系偽造。
一中院認為,鑒于晉長霞要求賠償誤工費數(shù)額之巨大、妨害訴訟行為情節(jié)之嚴重,依照新民訴法的規(guī)定,對晉長霞罰款人民幣10萬元。據(jù)悉,這是自2012年新民訴法實施以來,該院對個人的不誠信訴訟行為開出的最高“罰單”。
偽造資料被罰10萬元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編造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款規(guī)定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如查情節(jié)嚴重的,還要受到相應的刑法處罰。
本案中,晉長霞為了騙取高額賠償,不惜私刻公司印章、拒絕提交對己不利的證據(jù)、偽造證據(jù),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的審理秩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欺騙法庭性質惡劣。幸好真相及時水落石出,防止事態(tài)繼續(xù)惡化;否則,晉長霞很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偽造證據(jù)的訴訟行為是當今社會誠信缺失的具體體現(xiàn),產生了嚴重的危害和影響,這樣的造假行為不僅觸犯了民訴法的規(guī)定,在一些情況下還有可能觸犯刑事法律規(guī)定。而一旦造假被法院查證屬實,則會追究訴訟參加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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