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印發(fā)《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fā)〔2018〕1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依法懲治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維護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態(tài)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18年9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維護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態(tài)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關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認定
在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過程中,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顯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采用開、關等手段,足以引發(fā)火災、爆炸等危險的。
刑事實務微信公眾號解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的,容易引發(fā)火災和爆炸等危險,所以一般是應當直接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具體是,在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過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開關等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的‘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督忉尅芬沧隽说珪?guī)定,明顯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這個但書的規(guī)定出發(fā)點是為了適應復雜的實際情況,但又不能抽象歸納出具體的情形,實踐中很可能會被濫用。
二是采用開、關等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的,需有進一步的證據證明“足以引發(fā)火災、爆炸等危險”,才能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由于實際沒有發(fā)生火災和爆炸,所以這種證明一般都是通過專業(yè)推理和論證完成的,作為《解釋》也很難歸納和抽象各種各樣的實際情況,司法認定的“彈性”較大。
二、關于盜竊油氣未遂的刑事責任
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
(二)已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
(三)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鉆、電鉆、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刑事實務微信公眾號解讀:首先“既未遂”判斷的標準,一般是以盜竊者將油氣是否已經帶離現(xiàn)場為分界線的,油氣雖然已經脫離原來管道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但是還在現(xiàn)場的,仍然認定為“未遂”,因為油氣盜竊不同于扒竊,搬離現(xiàn)場才能算有效控制,也并不是按照被害方已經從管道里失去為標準的。
像盜竊油氣管道中的油氣,不能以油氣管道供應量儲量很大一律作為“數額巨大”的盜竊目標進行認定,一般應結合行為人所帶容器大小,以及想要實施的次數等綜合認定其目標值。如果無法從其供述中得知具體盜竊的目標大?。ㄏ胍I竊多少體積),那么只能根據現(xiàn)場查獲的容器大小進行認定,判定是否以“數額巨大”為目標。
已經裝入了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時被查獲的,也可以判定容器內價值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如果達到了就可以認定盜竊罪(未遂),這跟“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構罪標準選擇適用。
如果無法認定“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已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那么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比如“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鉆、電鉆、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也可以認定盜竊罪(未遂)。
三、關于共犯的認定
在共同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中,實際控制、為主出資或者組織、策劃、糾集、雇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的,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對于其他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
在輸油輸氣管道投入使用前擅自安裝閥門,在管道投入使用后將該閥門提供給他人盜竊油氣的,以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有關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刑事實務微信公眾號解讀:較為簡單,解讀無。
四、關于內外勾結盜竊油氣行為的處理
行為人與油氣企業(yè)人員勾結共同盜竊油氣,沒有利用油氣企業(yè)人員職務便利,僅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氣設備、熟悉環(huán)境等方便條件的,以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事實務微信公眾號解讀:本條沒有新的實質性內容,主要是為了提醒注意,嚴格標準認定職務犯罪,切勿打擦邊球認定職務犯罪的共犯,因為職務侵占罪、貪污罪的構罪數額標準已經提高了很多。
五、關于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被盜油氣行為的處理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氣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所得報酬、運輸工具、運輸路線、收購價格、收購形式、加工方式、銷售地點、倉儲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事前通謀的,以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有關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刑事實務微信公眾號解讀:此條規(guī)定的內容,跟我們日常盜竊大型物件的案件相類似,首先要明白認定盜竊罪的共犯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區(qū)別,關鍵點是在于判斷正犯實施盜竊行為的“既遂”點判斷,其他人在正犯盜竊油氣既遂之前加入的,那么一律同正犯一起以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有關犯罪的共同犯罪。如果其他人是在正犯實施盜竊行為“既遂”之后加入的,那么只能單獨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所以,除了事前通謀被認定共同犯罪以外,《解釋》還遺漏了盜竊既遂之前,“事中”加入認定共同犯罪的情形。比如在油氣盜竊過程中或者油氣已經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但還在現(xiàn)場,此時打電話給收購油氣的人員,收購人員趕來到現(xiàn)場收購并運走的,仍然應當認定為盜竊罪的共犯,而不應當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盜竊之前已經聯(lián)系收購者,收購者同意收購,收購者明知油氣到時候是盜竊所得的,即便收購不是在現(xiàn)場,也仍然應當認定為盜竊罪的共犯。
六、關于直接經濟損失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因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直接造成的油氣損失以及采取搶修堵漏等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對于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綜合油氣企業(yè)提供的證據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等認定;難以確定的,依據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認定。
油氣企業(yè)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有工作人員簽名和企業(yè)公章。
刑事實務微信公眾號解讀:對于管輸費損失(即在打孔等破壞行為發(fā)生后,管道企業(yè)在緊急停輸搶修期間造成的運輸費用損失)和污染處置費用(即油氣企業(yè)為處置由于油氣泄露引發(fā)的土壤、水體等污染而向專門的污染處理公司支付的費用),不屬于直接經濟損失數額。
七、關于專門性問題的認定
對于油氣的質量、標準等專門性問題,綜合油氣企業(yè)提供的證據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等認定;難以確定的,依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認定。
油氣企業(yè)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有工作人員簽名和企業(yè)公章。
馬志良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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