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的一個傳統(tǒng)教育是“棍棒之下出孝子”,然后本案中的少年正是出于這種教育下,卻做出殺母的行為,不禁讓人反思。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這個少年的行為?
本案行為人袁某今年只有13周歲,讀初中。袁某經(jīng)常幫爺爺奶奶干農(nóng)活,是一個有禮貌愛玩游戲的少年。袁某從小是由爺爺、奶奶帶大的,其父親袁某海及其母親陳某眉對袁某的教育方式簡單粗暴,對袁某動輒打罵。
2017年12月8日晚,四川大竹縣公安局通報:在12月5日晚,文星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43歲的文星鎮(zhèn)居民陳某眉在家中被殺身亡。當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袁某被抓獲歸案。警方通報稱,袁某殺人的動機是因為怨恨陳某眉對他管教過于嚴格,持刀將其殺害。
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這個少年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嗎?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刑事責任年齡
(一)完全無責任年齡
這里是指不滿14周歲的人。需要注意的是,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滿一周歲。
(二)相對責任年齡
第17條第2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八種罪的特點:
(1)都是嚴重犯罪,但不包括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2)是指八種犯罪行為,而不僅限于八個罪名。
(3)都是故意犯罪,沒有過失犯罪。
(4)不要求必須以暴力手段實施。
(三)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8周歲的人
(四)減輕責任年齡
(1)14周歲至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75周歲的人 →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故意殺人罪構(gòu)成要件
1. 行為主體:已滿14周歲的自然人
2. 對象:“他人”(自殺不構(gòu)成本罪;他人必須是活人)
3. 行為:作為或者不作為(有形或者無形)
4. 法律擬制為故意殺人罪
(1)第238條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第247條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
(3)第248條虐待被監(jiān)管人致人死亡的;
(4)第289條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5)第292條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
(6)第333條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血致人重傷的。
律師觀點
在此案中,袁某在家中持刀將母親陳某眉殺害的殺人行為,最終造成了陳某眉死亡的危害結(jié)果。他的殺人行為是陳某眉死亡的直接原因,殺人行為與死亡結(jié)果具有因果關系,無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被害人承諾等客觀阻卻事由。
袁某殺其母是因為怨恨陳某眉對其管教過嚴,這表明其明知這種殺人行為可能或者必然會導致陳某眉的死亡結(jié)果,袁某仍然希望追求這種結(jié)果的發(fā)生,具有直接故意。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的規(guī)定,袁某在實施殺人行為時只有13周歲,不滿14周歲,未達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因此,袁某不負刑事責任。袁某的父親袁某海要對袁某嚴加管教,避免其再次走上犯罪的路途;必要時,政府可以對其收容教養(yǎng)。
對子女過于溺愛,非常不利于子女的成長;對子女過于嚴厲,“棍棒之下出孝子”,也不是一個很好的教育方式,本案的悲劇就在于此。父母應當對子女嚴加教管,同時要給予足夠多的寬容和愛,他們才能健康成長,成為社會的有用之才。
許勝利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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