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據臺灣媒體最新報道,“有疤不可怕,無良才可怕。”在3月19日晚間,Selina(任家萱)于Facebook上發(fā)文斥責無良商家盜用其照片推銷祛疤膏。她表示,“網絡世界很遼闊,卻也很可怕!喔!不!是很可惡!”并且還附上自己的原圖照片揭露無良商家的惡行。
想必大家都有所耳聞,在7年前于上海拍戲時不幸在爆破戲中慘遭火吻,導致她全身有54%面積嚴重灼傷,雖然如今已經康復,但身上的疤痕依舊存在,無良商家盜用其照片推銷祛疤膏并稱其已經痊愈,原因就是使用了她家的祛疤膏!
對此侵權行為,Selina所屬的華研國際音樂在3月20日發(fā)出嚴正聲明:“任家萱并未使用、推薦上述產品,請歌迷朋友切勿受欺上當。為保障本公司及任家萱之權益,本公司將追查不法盜用者之法律責任?!?/p>
從上述的案件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九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guī)定
律師觀點
1
肖像權簡單來說就是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本案中,該祛疤膏商家未經任家萱本人的同意,擅自對其照片進行處理,把原本拿在手中的銅鑼燒修改為祛疤膏。同時,該商家利用任家萱的名氣對其祛疤膏商品進行宣傳,屬于對肖像進行商業(yè)性使用的情形,符合侵犯公民肖像權的構成要件。
2
另外,根據我國《廣告法》的相關規(guī)定,類似本案這種具有誤導性、欺騙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虛假廣告,屬于侵權行為,必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但關于民事責任的方式則應依據實際情況而定,依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的大小,廣告內容的欺騙性、誤導性的程度、侵權后果、損害的大小綜合而定。
如果發(fā)布祛疤膏虛假廣告的經營者,發(fā)布者明知是虛假的廣告,仍設計制作、發(fā)布、對受害的消費者而言,他們是共同的侵權人,消費者可以向祛疤膏商家(廣告主)追索損失,也可直接向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fā)布者追索損失,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fā)布者應當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在虛假廣告中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的連帶責任是最基本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但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名稱、地址時,廣告主無以查找,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廣告主應承擔的責任由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承擔,而且是全部責任。
許勝利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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