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6日上午,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湖北辦案險被活埋案在湖北荊門市東寶區(qū)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10名行兇者均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刑罰,其中主犯周某系當?shù)夭疬w負責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對于本案,涉及了哪些法律問題呢?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里的"情節(jié)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等等。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恐嚇他人,此多表現(xiàn)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里的"情節(jié)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這里的情節(jié)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的公私財物數(shù)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律師觀點
周某等人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
顧律師與王律師參加完庭審后準備回旅館收拾行李離開,遭到周某等10多人的圍毆,二人都被打傷,周某等人還揚言要將律師活埋。其中一名律師被拽到一輛車上,車上有很多把鐵鍬和布袋子,可見周某等人早有殺人的預謀,并準備好了殺人的工具。如果不是法警及時趕來,兩名律師可能已被帶去活埋了。周某等人符合了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與客觀要件,因此,比起法院判決的尋釁滋事罪,個人更傾向周某等人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
律師人身權利的保障
盡管我國《律師法》明確規(guī)定,律師依法執(zhí)業(y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但律師的執(zhí)業(yè)風險并沒有明顯降低。我們可以看到《律師法》對于如何更好地保護律師人身權利的規(guī)定仍然比較模糊,需要繼續(xù)完善。在實踐中,律師的人身權利一旦被侵犯,只能按照一般公民的權利予以保護,導致律師的人身權利被隨意踐踏。因此,我認為,我國法律應該針對律師的人身權利作出專門保護的規(guī)定,如增設襲擊律師的罪名。
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建設與律師團隊息息相關,只有律師的人身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律師才能更好地為法治社會的構建添磚增瓦。
許勝利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許勝利律師”(微信號),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掃描二維碼,關注許勝利律師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許勝利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許勝利
咨詢電話: 13533806942
關注許勝利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