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軍人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費
我國《婚姻法》第30條規(guī)定:“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達不成協議或協議無效需由人民法院判決時,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注意以下幾點:
(1)撫養(yǎng)費負擔數額。不直接撫養(yǎng)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yǎng)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guī)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yǎng)費給付期限。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3)撫養(yǎng)費的給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guī)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guī)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軍人離婚案件時,子女判給誰、撫養(yǎng)費是多少按照《婚姻法》中關于離婚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規(guī)定,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從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的條件來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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