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當今社會,夫妻之間的離婚現象非常普遍,離婚糾紛也很多。夫妻感情的和睦,離不開夫妻之間的相互信任。那么,夫妻因家庭矛盾鬧離婚,信任缺失符合離婚法定情形嗎?請看本文介紹。
案件事實: 夫妻因家庭矛盾鬧離婚
原告、被告于2006年11月12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較好,2008年12月生女兒閆某乙,現年不滿6周歲。自2011年開始,被告在感情方面對我不信任,被告及其父母把錢財看得很重,讓我很不滿意。我們從2013年1月分居到現在。請求法院判決我與閆某甲離婚,婚生女兒閆某乙由我撫養(yǎng),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財產。被告閆某甲辯稱,之所以對原告在感情方面不信任,是因為她經常拿手機上網,與別人有不正常的聯系。在錢財方面之所不信任,是因為她背著我借給她娘家錢。兩間磚平房是父親的,半截農用車是我父親給買的,2013年的農業(yè)收入是我們家和我父母的共同收入。孩子現在還小,我不同意離婚。
法院判決: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均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情形。原告程某未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有力證據,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程某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信任缺失符合離婚法定情形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件中,原被告之間的因信任問題產生的家庭矛盾并不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且原告也沒有提供任何關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因此,信任缺失并不屬于離婚法定情形,只要雙方好好溝通,是可以改善關系的。
以上就是夫妻因家庭矛盾鬧離婚,信任缺失不符合離婚法定情形的案例。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類似問題,最好及時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幫助。
朱宏律師辦案心得:案件無大小,維權須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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