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住建委等三部門明確,因“3·17新政”影響導致商品住房交易無法進行的,法院依據雙方舉證判定解除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據介紹,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規(guī)劃國土委還明確說明,對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且買受人能夠舉證其確因調控政策出臺導致首付款比例提高、無法支付首付款項,因而無履約能力的,其以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收受的購房款或者定金的,法院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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