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簽訂的,約定在未來某個時間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文書。商品房認購書通常包含如下內(nèi)容:買賣雙方當事人信息、房屋基本情況、房屋價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雙方違反認購書的違約責任等。同時,為督促雙方當事人及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中一般還會設置定金條款。
一、商品房認購書中定金的認定
定金是為實現(xiàn)債權所作的擔保。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且自定金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在商品房認購的司法實踐中,定金的存在形式有兩種:
一種是在認購書中明確約定定金條款,且購房者實際支付了定金,此定金具備定金成立的形式要件,定金合同成立;
一種是在認購書中未約定定金,但購房者支付了“定金”,且開發(fā)商出具了帶有“定金”字樣的收據(jù)。此種“定金”缺乏定金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否屬于定金呢?
筆者認為,依據(jù)我國合同法三十六條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購房者交付了“定金”款項,履行了交付的義務;開發(fā)商在收據(jù)中標有“定金”款項的字樣,足以認定開發(fā)商在收受該筆款項時,其意思表示就是將這筆款項認定為是定金。因此,即便此時的“定金”沒有書面約定,法院也應認定該款項為定金,適用定金罰則的有關規(guī)定。
二、定金性質的認定
根據(jù)定金交付的時間不同,筆者將定金分為兩種:一是簽訂認購書之前交付的定金(以下簡稱“先付定金”);一是簽訂認購書之后交付的定金(以下簡稱“后付定金”)。
1、先付定金性質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對于先付定金究竟是為擔保簽訂認購書而設立,還是為擔保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設立,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經(jīng)常存在爭議。如何認定先付定金的性質,筆者認為,應該分情況討論:
(1)認購書中沒有約定定金條款
若認購書中沒有約定定金條款,且定金是在簽訂認購書之前給付的,此時應首先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先付定金的性質沒有爭議,就應當按照當事人的合意來確定先付定金的性質。
如果當事人對先付定金的性質有所爭議,那么此時的先付定金更宜被定性為:為實現(xiàn)將來簽訂認購書而所做的擔保。理由在于:交付先付定金時,因認購書尚不存在,故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地點等事項并不明確。若認定此先付定金是為擔保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設立,未免過于“超前”。因此,筆者認為,此種先付定金是為擔保簽訂認購書而設立。如果開發(fā)商未與購房者簽訂認購書,應適用定金罰則之規(guī)定,要求開發(fā)商雙倍返還。如果開發(fā)商與購房者簽訂了認購書,即使開發(fā)商未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法院也不應支持購房者的雙倍返還定金的訴求。
(2)認購書中約定了定金條款
筆者認為,如果認購書中明確寫明定金的用途,那么不論定金是在何時給付的,依照合同法關于意思自治的約定,都應按照認購書中設立定金條款的目的來認定定金究竟是為實現(xiàn)簽訂認購書所做的擔保,還是為實現(xiàn)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所做的擔保。定金在認購書簽訂之前給付,可以視為雙方當事人通過行為變更了合同履行的方式。
2、后付定金
如果認購書中沒有約定定金條款,但定金是在認購書簽訂之后給付的。筆者認為,此種后付定金應被認定為:為實現(xiàn)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所做的擔保,而非簽訂認購書的擔保。理由在于,從定金給付的時間上來說,此時認購書已經(jīng)簽訂,不存在為了保障簽訂認購書而交付定金的必要;從認購書的內(nèi)容來看,認購書中幾乎所有的條款都是為了在將來某一時間內(nèi)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設立的,那么可以推斷出后付定金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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