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9月27日,王先生乘坐公交車出行,到某一車站時,司機在未提示情況下,再次啟動車輛并突然急剎,造成王先生當場摔倒在車廂內(nèi),身體疼痛難忍,無法起身約一小時之久。后經(jīng)醫(yī)院診斷,王先生的傷勢為腰椎壓縮性骨折。王先生遂以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將公交公司訴至當?shù)胤ㄔ?,要?.7萬余元的賠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王先生在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經(jīng)營的公交車過程中受到傷害,被告公交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公交公司賠償王先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81400余元。
評析:《合同法》第293條規(guī)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本案中,王先生購買車票乘坐公交車,與公交公司已經(jīng)成立了客運合同,他在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經(jīng)營的公交車過程中受到傷害,被告公交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作出上述判決。(姚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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