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3月,馬某被某公司安排到超市從事導購工作,雙方簽訂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約定其工資為底薪加提成。12月12日,馬某在超市工作時,不慎摔倒受傷。馬某受傷后,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該公司提出異議,認為雙方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今年8月14日,馬某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與一般意義上的全日制勞動關系不同,但非全日制用工仍屬勞動關系范圍。《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fā)[2003]12號)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fā)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規(guī)定執(zhí)行。馬某受傷前與該公司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公司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后,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支付相關待遇。(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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