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0月31日,李明結婚,作為多年老同學的張偉應邀前去幫忙。按照當?shù)亓曀?結婚時的迎親車隊應由一輛鑼鼓車打頭,張偉正是被安排坐在打頭車的貨箱內放鞭炮。鑼鼓車是李明事先向王玲借的,車由李明的另一位好友陳磊駕駛。接上了新娘后,張偉點燃鞭炮準備向外拋出,然而,鞭炮卻燃進車內,張偉避之不及從車上摔下,當場昏迷。經(jīng)鑒定,張偉有兩處傷勢構成十級傷殘。事后,張偉告上法庭,索要賠償。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酌定李明、張偉、王玲、陳磊分別承擔50%、30%、10%和10%的責任,判決李明賠償張偉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0萬余元,王玲和陳磊各賠償張偉2.7萬余元。
法官庭后解釋稱,張偉在李明結婚時前去賀喜并幫忙,是基于同學關系的情誼,雙方形成的是無償幫工關系。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李明作為“喜主”應對幫工人因傷所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張偉本人,明知在車斗內燃放鞭炮具有高度危險性,但自身未盡到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另外,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貨運機動車禁止載客,王玲作為貨車車主,明知車輛將用于結婚迎親,卻依然出借,也存在一定過錯;而作為車輛駕駛人陳磊,明知車斗載人系違法行為,未盡到安全提醒義務,也需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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