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女兒騎電動車撞傷他人,母親以與其父親早已離婚,孩子歸父親撫養(yǎng)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該母親的說法能否獲得法院支持呢?
2014年8月份,13周歲的袁曉(化名)騎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與前方騎自行車順行的劉某相撞,致使劉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袁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事發(fā)后,劉某多次就賠償問題與袁曉的父親袁某交涉,未果后,將袁曉及其父袁某和母張某起訴至五蓮縣法院。
庭審中,張某辯稱,自2006年起,自己即與袁某離婚,袁曉歸袁某撫養(yǎng),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議庭合議后認為,事故發(fā)生時,袁曉未滿18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袁曉騎電動車撞傷劉某的行為,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袁某與張某雖然在本次事故發(fā)生前就已離婚,但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雖然離婚協(xié)議書上載明,離婚后袁曉由袁某撫養(yǎng),但子女無論是由父親直接撫養(yǎng)還是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權仍由其父母共同行使。最終,法院判決:袁某和張某賠償劉某損失8.1萬余元。(李培安李佃芹王陽)
孫奎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孫奎律師”(微信號sunkuils1),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孫奎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北京安衡(上海)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3262916597
關注孫奎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