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為格式條款,保險公司對該條款應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此外,車輛臨時號牌過期并不簡單等同于車輛無號牌。臨時號牌是準予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紙質機動車號牌,是新購車輛在未正式上戶前由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臨時通行牌證。被保險車輛具有公安機關核發(fā)的臨時號牌,僅是該號牌已過期,不能簡單理解為無號牌。
由于免責條款系格式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如保險公司沒有對格式條款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在有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理解”,故免責條款應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理解,即臨時號牌過期不屬于無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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