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書苗獲刑20年罰25億
高鐵一姐丁書苗,“鐵網”吸金,獲取暴利,因涉嫌非法經營,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25億。
備受關注的“權力掮客”、山西女商人丁書苗(本名丁羽心)案件一審“落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6日一審公開宣判,以行賄罪、非法經營罪判處丁羽心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0萬元,罰金人民幣25億元。
丁羽心,女,1955年4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沁水縣,漢族,小學文化,博宥投資集團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監(jiān)視居住,2011年6月23日被羈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間,丁羽心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違反國家規(guī)定,直接或通過胡斌、鄭朋、郭英(均另案處理)等人,與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等23家企業(yè)商定,采取有償運作的方式,由丁羽心等人幫助該23家企業(yè)在57個鐵路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中標。中標后,丁羽心、胡斌、鄭朋等人以收取“中介費”等名義向中標企業(yè)或從中標企業(yè)分包工程的施工隊收取費用,違法所得共計折合人民幣30余億元,其中丁羽心違法所得數額共計折合人民幣20余億元。
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量刑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yè)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嚴重侵犯了國家對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可能危害到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且可能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威脅,因此,我國刑法對此犯罪應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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