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昌某為某煤焦化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昌某為擴大企業(yè)規(guī)模,在向銀行申請貸款的過程中,由于公司財務狀況不好,昌某怕因此影響順利貸款,就在提交的財務報表中對經營數(shù)字作了虛假填報,夸大了企業(yè)的銷售和盈利,同時提供了有效抵押擔保。之后,銀行批準了對該公司的貸款,金額為2000萬元。貸款下?lián)芎螅蚪洜I不善導致投資血本無歸,不能歸還銀行貸款。在銀行催還貸款時,昌某逃往境外。
【分歧觀點】
對本案昌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分歧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
昌某申請貸款及使用貸款的行為是單位行為。其為解決企業(yè)資金問題,以企業(yè)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為順利取得貸款夸大企業(yè)的銷售和盈利規(guī)模,產生的利潤及損失均與昌某無關,昌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企業(yè)貸款時提供了有效抵押擔保,銀行沒有遭受損失,不具社會危害性,雖然昌某此后外逃境外,但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
昌某為解決企業(yè)資金問題對財務報表做了虛假填報,騙取2000萬元貸款后,最終因公司經營不善導致不能還款而逃往境外,具有社會危害性,昌某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律師點評】
馬成律師團刑事辯護網贊同第一種觀點,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昌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昌某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僅憑不能還款的事實就推斷昌某主觀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昌某作為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為了擴大企業(yè)的規(guī)模,解決企業(yè)的資金問題,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以企業(yè)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并提供了有效抵押擔保。雖然夸大了企業(yè)的銷售和盈利規(guī)模,但僅僅是為了企業(yè)順利取得貸款,且其提供了有效擔保。這種行為可以依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認合同無效,或由貸款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屬民事意義上的貸款欺詐行為。企業(yè)得到2000萬貸款后,因經營虧損致使客觀上不能歸還貸款,并不是主觀不愿還,因而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昌某的行為是單位行為,不是個人行為。刑法明文規(guī)定貸款詐騙罪只能由個人構成,本案中昌某申請貸款及使用貸款的行為均為單位行為。昌某為解決企業(yè)資金問題,代表企業(yè)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是貸給企業(yè)的。昌某作為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志應該理解為單位意志,他的行為應該理解為單位行為,行為結果的風險與利潤都應該由單位承受。不能僅因昌某作為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特殊,就將單位意志等同于昌某的個人意志,將單位行為等同于昌某的個人行為。
馬律師提醒,實踐中并非所有使用欺詐手段獲得貸款的行為都構成貸款詐騙罪,尤其是對于以下幾種行為,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1)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已經主動歸還貸款本息的;
(2)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后,拖欠未還且沒有償還能力,但造成這種原因是由于行為人因經營虧損或經營失誤而導致無力償還貸款的結果。
(3)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后拖欠未還,但具有償還能力或基本具有償還能力,且其并不躲避貸款人追索債務的。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蛘叱龅盅何飪r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馬成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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