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j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及有關規(guī)定,行紀人對委托指示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與后果:
1、如果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的,則屬于違反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可以不承認該買賣對其發(fā)生效力。但如果行紀人愿意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2、如果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依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確定;如仍不能確定的,則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3、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必須遵守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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