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庇捎谫u方的違約,導致買方遭受了房價上漲所帶來的預期利益的損失,對此,賣方應當承擔買方的損失。
案例:
2009年5月6日甲與乙簽訂了《北京市房屋買賣協(xié)議》,乙以100萬元的價格購買甲的一套住房。當日,乙向甲支付了預付款5萬元,由于甲仍在該房屋居住未搬出,因此甲乙約定甲于2009年8月5日將房屋交付給乙,乙于該日支付首付款50萬元。雙方于2008年8月15日到海淀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時,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購房款。在這期間,由于房屋價格不斷上漲,甲2009年7月20日要求乙加30萬元的價格,購買其房屋,遭到乙的拒絕,于是甲于8月5日向乙發(fā)出通知,要求解除甲、乙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并雙倍返還乙已向其支付的定金。乙接到甲的書面通知后,起訴到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甲乙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并要求甲支付這段期間房屋價格上漲的損失30萬元。
法院認為:甲與乙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協(xié)議》為雙方就房屋事宜的合意,內(nèi)容合法有效,雙方應信守。甲的行為已違反雙方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協(xié)議》的約定,致使乙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甲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應由甲承擔違約責任,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對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承擔。但基于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甲不履行合同的行為給乙造成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因此參照市場價格上漲的部分,酌定甲方承擔15萬元的違約金。
律師提示
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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