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早期的公房大多屬于單位的福利分房,因產權單位不同,公房可以分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兩大類。直管公房即房管所管理的房屋,自管公房即由單位自主進行管理的房屋。
兩者的共同特點是房屋都由承租人居住使用,承租人每月向產權單位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房屋租金。后期隨著房改政策的推進,產權單位允許承租人按照房改成本價自愿購買產權,由相關行政機關統(tǒng)一頒發(fā)房屋產權證,即老百姓俗稱的房改房,未購買的租戶仍維持原有的租賃合同關系。
2003年之前,我國對于承租的公房是禁止買賣和交易的,如果將公租房進行買賣,司法實踐當中大多認定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2002年12月18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fā)布《關于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允許公房試點上市交易,雖然試點期只有一年,但是卻意義深遠。此后,關于公房的上市交易問題,原則上只要產權單位同意轉讓便可認定買賣有效。
根據(jù)上述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看出公房是可以上市交易。但如果上市交易還應具備幾個條件,第一,公房的承租人必須是具有北京市戶籍的人,即購買公房的人必須是北京人,才能夠具備變更為承租人的資格;第二,公租房買賣必須征得產權單位的同意,如果產權單位禁止公房交易,則不能進行買賣。目前,北京地區(qū)大部分產權單位的公租房是允許進行交易的,但也有一些是禁止進行交易的。
律師提醒:直管公房的買賣是通過房管所進行,只要房管所同意變更承租人,買賣雙方都到場申請變更,通常情況下不會有太大的風險;但是自管公房系由單位房產科管理,缺乏公權力的制約,購房人要警惕出售人造假等情況,最好在購買之前要到產權單位認真核實房屋的產權情況及承租人的相關情況,并實地對房屋進行察看,以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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