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二、問: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況下,離婚雙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什么原則處理?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律師提醒:上面是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每個案件都有其不同的地方,也要根據個案的證據材料,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馬學斌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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