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姆張某受梁某夫婦雇請從2001年開始無微不至的照顧兩位老人至2011年。2009年,梁某為報答張某多年的照顧,特找人代書了一份自愿將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一套房屋中的五分之三份額贈與張某的遺囑。梁某去世后,梁某子女不僅拒絕與張某分割訴爭房屋,而且還強占訴爭房屋,趕走張某。無奈,張某將梁某的子女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按遺囑繼承五分之三的房屋份額。梁某子女以其父親梁某于2011年訂立的將訴爭房屋出賣款由張某與子女4人各繼承五分之一的新遺囑及其父親無權處分母親在房產中的份額為由,拒絕張某繼承五分之三的房屋份額。
海淀區(qū)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此案爭議焦點在于梁某生前所立的兩份遺囑中哪份遺囑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兩份遺囑均屬于代書遺囑,根據張某提交的遺囑以及相佐證的現(xiàn)場錄像,可以完整地證明整個代書遺囑的過程,見證人均在場見證。而根據梁某子女提交的遺囑及相關證人證言可以證明該份遺囑系他人打印,且該人并未在遺囑上簽字。同時,該遺囑的兩名見證人均未在梁某在遺囑上簽字時在場見證,而是事后在遺囑上補簽名字。故梁某子女提交的遺囑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該份遺囑的效力法院不能認定。
最后,海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
梁某子女不服一審判決,現(xiàn)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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