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簡介
第一申請人:邱某
第二申請人:邱某某
第一被申請人:伊某
第二被申請人:譚某
2005年11月1日,邱某與伊某簽訂一份《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伊某向邱某借款美元12336元、港幣20000元,折合人民幣120000元;借款期限為兩年,從2005年11月1日開始至2007年10月31日止;兩年利息合計為人民幣72000元。
同日,邱某向伊某出具借據(jù),確認向伊某借款美元12336元,港幣20000元,借期為兩年。
2006年7月30日,邱某、邱某某(合同貸款方)和伊某(借款方)及譚某(保證方)簽訂一份《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借款金額約定:(1)美元12336元,港幣20000元,以上兩項折合人民幣120000元;(2)人民幣60000元,兩項合計人民幣180000元。合同借款利率約定:借款利息按國有銀行壹年定期存款利息的四倍計算,120000元的月息為人民幣3000元,60000元的月息為人民幣1500元,月息合計4500元,邱某、邱某某對超出部分放棄追索權。合同借款和還款期限約定:1.120000元的借款時間共兩年,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止,借款期限屆滿,伊某連本帶息共192000元一次性償還給邱某、邱某某;2.60000元的借款時間共壹年零玖個月,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借款期限屆滿,伊某連本帶息共88500元一次性償還給邱某、邱某某。合同擔保和保證條款約定:1.伊某由譚某做保證人,到期不能償還邱某、邱某某貸款的,由譚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2.伊某、譚某到期不能償還借款的,出售伊某、譚某共有的位于廣州市海珠區(qū)某街某號某房,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借款本息。
邱某、邱某某提交的《借款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約定:“1.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本合同非因約定允許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情況發(fā)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約定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它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伊某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償付。2.補充協(xié)議。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jīng)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協(xié)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p>
伊某、譚某提交的《借款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約定:“1.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本合同非因約定允許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情況發(fā)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約定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它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伊某已占用的協(xié)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邱某、邱某某的代理人藍某確認邱某、邱某某持有的《借款合同》和伊某、譚某持有的《借款合同》,均由藍某草擬和打印。
2007年10月23日,邱某與伊某簽訂一份《收條》,約定:今收回伊某現(xiàn)金人民幣100000元,尚欠100000元等下次來廣州付清。之前所簽的兩份借款協(xié)議作廢,以此為據(jù)。
譚某分別于2007年10月27日、2007年11月3日和2008年4月23日,向邱某的銀行帳戶匯入50000元、50000元、40000元,共計140000元。
庭審時雙方確認,邱某、邱某某向伊某借款金額為人民幣180000元,伊某、譚某已返還借款140000元。
二、本案難點
(一)《收條》的效力
邱某、邱某某認為《收條》不是邱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無效協(xié)議。理由:第一,在2007年10月23日邱某、邱某某未實際收到伊某還款10萬元的情況下是不可能出具收條的,不符合常理。第二,邱某、邱某某借款給伊某的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邱某、邱某某放棄利息是不符合常理的。第三,不是邱某的親筆簽名,邱某的簽名習慣是先簽中文再簽英文的,此收條的簽名與習慣不一致。邱某是馬來西亞華人,在馬來西亞出生到成長,除能勉強書寫自己的中文名字外,不懂書寫中文收條。第四,對作廢之前兩份借款協(xié)議約定不明,因為之前邱某、邱某某與伊某、譚某簽訂了三份借款協(xié)議。且該收條上只有邱某的簽名,沒有邱某某的簽名,該收條不能約束邱某某。因此,《收條》是無效協(xié)議。
伊某、譚某則認為,《收條》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和形式?jīng)]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協(xié)議。
(二)伊某應否向邱某、邱某某支付利息
邱某、邱某某認為,2006年7月30日的《借款合同》約定,120000元的借款時間共兩年,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止,借款期限屆滿,伊某連本帶息共192000元一次性償還給邱某、邱某某;60000元的借款時間共壹年零玖個月,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借款期限屆滿,伊某連本帶息共88500元一次性償還給邱某、邱某某,且《借款合同》約定“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償付?!币虼?,伊某應向邱某、邱某某支付利息105000元。
伊某、譚某則認為,伊某、譚某所持有的《借款合同》中沒有“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償付”的約定,且邱某與伊某于2007年10月23日簽訂的《收條》已約定作廢之前的兩借款協(xié)議,并將利息變更為20000元,因此,邱某、邱某某要求伊某支付105000元利息沒有依據(jù)。
三、仲裁思路
(一)仲裁庭認定《收條》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一,邱某、邱某某提供的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書》和《借款合同》均是中文版本,《借款協(xié)議書》有邱某的英文簽名,《借款合同》有邱某的中文簽名和英文簽名,因此,對于邱某以不懂中文,且收條的簽名與先簽中文再簽英文的簽名習慣不同而主張收條無效的理由,仲裁庭不予采納。第二,邱某與伊某于2005年11月1日簽訂一份《借款協(xié)議書》,當日,邱某向伊某出具一份借據(jù),確認收到邱某的借款折合人民幣120000元。伊某于2005年11月1日出具的借據(jù)是對收到邱某的借款120000元的確認,并非一份獨立的協(xié)議。在邱某與伊某簽訂《收條》前,邱某、邱某某與伊某、譚某僅簽訂了兩份借款協(xié)議(2005年11月1日的《借款協(xié)議書》和2006年7月30日的《借款合同》)。因此,對于邱某、邱某某主張在《收條》之前與伊某、譚某簽訂了三份借款協(xié)議的主張,仲裁庭不予采納。第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北景钢校衲硨η衲衬骋褬嫵杀硪姶黻P系。理由是:①邱某、邱某某是父女關系;②伊某稱一直是與邱某發(fā)生借款關系,且伊某、譚某認為2006年7月30日的《借款合同》上“邱某某”的名字是由邱某代簽的,并申請對《借款合同》上“邱某某”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邱某、邱某某未按鑒定通知的要求提供相關鑒定材料進行鑒定,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應承擔不利后果,仲裁庭認定“邱某某”的簽名是由邱某代簽的;③根據(jù)雙方提供的證據(jù)顯示,從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和《借款合同》至款項的借出及收回,均由邱某一人實施。綜上,仲裁庭認為,邱某對于邱某某存在表見代理關系。雖然《收條》上收款人只有邱某簽名,但對邱某某亦產(chǎn)生約束力,因此,對于邱某、邱某某以《收條》上沒有邱某某的簽名為由主張收條無效,仲裁庭亦不予采納。第四,盡管邱某簽訂《收條》當天沒有實際收到現(xiàn)金100000元,但《收條》是邱某、邱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邱某、邱某某對在簽訂《收條》之后才實際收回借款100000元這一事實,在仲裁前并未對此提出異議。因此,對于邱某、邱某某以簽訂收條時未實際收到100000元而主張收條無效的理由,仲裁庭不予采納。綜上所述,《收條》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二)伊某應返還借款本金給邱某、邱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鼻衲?、邱某某確認伊某借款180000元,伊某、譚某已返還借款140000元,尚欠40000元借款。伊某、譚某庭審時確認此事實并同意返還40000元借款給邱某、邱某某。邱某、邱某某要求伊某返還借款40000元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因此,對于此請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三)伊某向邱某、邱某某支付借款利息20000元
邱某、邱某某所持有的《借款合同》有“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償付”的約定,而伊某、譚某所持有的《借款合同》卻沒有上述條款的約定。《借款合同》由邱某、邱某某的代理人草擬打印給邱某、邱某某和伊某、譚某簽署,雙方均出示該《借款合同》的原件,申請人沒有證據(jù)證明伊某、譚某所持有《借款合同》存在刪改和偽造的情況,仲裁庭認定雙方對“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償付”的約定沒有達成一致。根據(jù)前面所述,《收條》是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邱某、邱某某確認伊某借款180000元,根據(jù)邱某與伊某于2007年10月23日簽訂的《收條》,邱某確認已收到伊某歸還的借款100000元,尚欠100000元等下次來廣州付清。據(jù)此約定,邱某、邱某某確認伊某應歸還的本息共為200000元,即將利息變更為20000元。且約定作廢之前所簽訂的兩借款協(xié)議(即2005年11月1日的《借款協(xié)議書》和2006年7月30日的《借款合同》),邱某、邱某某要求伊某支付100500元已沒有依據(jù)。因此,對于邱某、邱某某要求伊某支付利息100500元的請求,仲裁庭僅支持20000元。
(四)譚某對伊某向兩申請人返還借款及支付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借款合同》第六條擔保和保證條款約定伊某由譚某做保證人,到期不能償還邱某、邱某某貸款的,由譚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譚某亦同意返還借款40000元和支付利息20000元給邱某、邱某某。因此,譚某應對伊某返還借款40000元及支付利息20000元承擔連帶責任。
(五)仲裁費的承擔
由于邱某、邱某某的仲裁請求沒有全部得到仲裁庭支持,根據(jù)仲裁費分擔原則,由邱某、邱某某承擔58%,伊某承擔42%,譚某對伊某承擔的仲裁費承擔連帶責任。
四、裁決結果
仲裁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裁決如下:
(一)伊某返還借款本金40000元給邱某、邱某某。
(二)伊某支付借款利息20000元給邱某、邱某某。
(三)譚某對伊某向邱某、邱某某返還借款40000元及支付利息20000元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案仲裁費7495元,由邱某、邱某某承擔4347元,伊某承擔3148元(邱某、邱某某已預繳該仲裁費,伊某承擔的仲裁費應逕付邱某、邱某某,譚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裁決確定伊某、譚某應付給邱某、邱某某的款項,伊某、譚某應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五、專家點評
本案例主要體現(xiàn)了仲裁庭運用證據(jù)規(guī)定及運用法律邏輯推理進行判案。
本案《借款合同》上邱某某的名字由邱某代簽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仲裁庭通過對邱某與邱某某作為父女關系的審查和邱某一人實施了款項的出借及收回,以及邱某及邱某某均拒絕對《借款合同》上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根據(jù)證據(jù)從而認定邱某對于邱某某存在表見代理關系。邱某與伊某簽訂的《收條》構成了對《借款合同》及《借款協(xié)議書》的部分內(nèi)容變更。鑒于邱某對于邱某某構成了表見代理,雖然僅有邱某一人的簽名同樣對邱某某具有約束力,基于《收條》的內(nèi)容重新確認了伊某還款數(shù)額及欠款數(shù)額,以及明示了廢止原來的兩份借款協(xié)議,因此,仲裁庭有理由相信,當事人雙方就還款的本金及利息重新達成了協(xié)議。依據(jù)《收條》作為當事人借款的結算依據(jù),根據(jù)伊某的借款及還款證據(jù),確認伊某的欠款本金及應付的利息進而作出本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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