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蔡月紅。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李炳。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麥贊新。
蔡月紅與麥贊新于1992年結婚,雙方未曾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過分割。東莞市長新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新公司)最初是由麥贊新和其哥哥麥植森于2002年5月15日設立,麥贊新占90%的股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6月,麥植森將其持有的長新公司10%的股權轉讓給蔡月紅。2006年7月7日,蔡月紅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逮捕。麥贊新向李炳借款1500萬元用于歸還妻子蔡月紅挪用公款的缺口。同年8月6日,麥贊新代表長新公司以甲方長新公司的名義與乙方李炳簽訂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8月6日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將長新公司全部股份及名下蓮湖山莊項目以1.3億元整體轉讓給乙方,由于特殊原因暫無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xù),該股份及項目轉讓事宜已事先取得長新公司全體股東決議通過。同日,雙方簽訂確認書一份。8月8日,麥贊新與李炳簽訂《東莞市長新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協(xié)議》(以下簡稱8月8日協(xié)議書),麥贊新將其持有的長新公司90%的股份以人民幣1800萬元轉讓給李炳,并注明該協(xié)議經長新公司股東會同意并由各方簽字后生效。同日,雙方簽訂確認書一份,確認8月8日協(xié)議書僅作為到東莞市工商局辦理股份變更登記之用,長新公司股份及蓮湖山莊項目轉讓的相關事宜以雙方8月6日協(xié)議書及確認書為準。2007年3月26日,蔡月紅在《東莞日報》刊登聲明,表明對麥贊新未通知、也未經其同意就將股權轉讓的行為不予同意。
2007年4月24日,蔡月紅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麥贊新與李炳簽訂的8月8日協(xié)議書及其他涉及股權轉讓的行為無效。李炳于同年6月25日提起反訴,一是請求確認其與麥贊新簽訂的8月8日協(xié)議書有效;二是確認蔡月紅喪失對麥贊新持有90%股權的優(yōu)先購買權;三是判令蔡月紅、麥贊新夫妻共同履行將長新公司100%股權全部變更登記至李炳名下的義務。
【審判】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7)東中法民二初字第156號民事判決,認為:一、麥贊新與李炳簽訂8月8日協(xié)議書后,雙方隨后簽訂確認書,確認前述協(xié)議書僅作為到工商局辦理股份變更登記之用,而轉讓相關事宜以8月6日協(xié)議書及確認書為準??梢?,8月8日協(xié)議書并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意,該協(xié)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二、8月6日協(xié)議書將長新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于李炳,處分了蔡月紅10%的股權,而沒有證據表明處分蔡月紅股權事先取得了蔡月紅的同意,蔡月紅也明確表示對麥贊新的行為不予追認。因此,麥贊新處分蔡月紅股權的行為系無權處分行為,且無效力補正事由,應認定為無效。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作出了關于股東轉讓股份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規(guī)定。本案沒有證據表明麥贊新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向蔡月紅履行了書面告知義務,但蔡月紅在2007年3月28日《東莞日報》上刊登了落款日期為3月26日的聲明,據此依法應認定蔡月紅于2007年3月26日知悉股權轉讓事實,并以刊登聲明方式表示不同意麥贊新轉讓股權。此后,蔡月紅依法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事實上,蔡月紅雖然不同意麥贊新轉讓股權,但一直未實質性購買所轉讓的股權。因此,涉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及股權轉讓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蔡月紅于2007年4月24日起訴要求確認股權轉讓無效,李炳隨后反訴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xié)議有效并要求蔡月紅與麥贊新共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但在蔡月紅行使對麥贊新股權的優(yōu)先購買權之前,蔡月紅的訴訟請求與李炳的反訴請求依法應駁回。鑒于涉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及股權轉讓行為長期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也不利于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蔡月紅起訴主張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的目的在于實現對麥贊新擬轉讓股權的優(yōu)先購買權,該優(yōu)先購買權事實上包含于蔡月紅的訴訟請求之內。據此,應支持蔡月紅對麥贊新擬轉讓的90%股權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主張,但應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期限作出合理的設定。參照該公司章程,該合理期限應以兩個月為宜。據此,判決:一、確認8月8日協(xié)議書無效;二、確認8月6日協(xié)議書中麥贊新轉讓蔡月紅股權部分的協(xié)議內容無效;三、限原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個月內對麥贊新擬轉讓的長新公司90%股權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四、駁回蔡月紅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李炳的反訴訴訟請求。
李炳不服上述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麥贊新與蔡月紅在長新公司的股權,系兩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兩人在本案一審、二審中均未提出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麥贊新和蔡月紅在長新公司各自的股權,都屬夫妻共同財產。麥贊新與蔡月紅各自作股權分別登記,并沒有改變兩人的股權都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李炳對此部分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二、長新公司是由麥贊新與蔡月紅夫妻設立,麥贊新是占股權90%的大股東,蔡月紅只占10%的股份,李炳有理由相信麥贊新與蔡月紅夫妻在蔡月紅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之后通過轉讓長新公司全部股權獲取現金以彌補挪用公款的空缺,減輕對蔡月紅的刑事處罰。而李炳借出的1500萬元也確實被用于彌補蔡月紅挪用公款的空缺,客觀上減輕了蔡月紅挪用公款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蔡月紅是股權轉讓的受益人,麥贊新代表蔡月紅轉讓股權符合情理。8月6日協(xié)議書也寫明,股權轉讓已經過長新公司的全體股東通過。基于麥贊新與蔡月紅的夫妻關系,李炳有理由相信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三、在蔡月紅被刑事拘留之后,先由麥贊新托人主動向李炳借款,爾后麥贊新再與李炳簽訂協(xié)議轉讓長新公司的全部股權,并不存在李炳趁人之危的事實,可以認定李炳為善意第三人。據此判決如下:一、撤銷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東中法民二初字第156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蔡月紅的訴訟請求;三、麥贊新與蔡月紅應于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30日內,將其名下長新公司的股權全部過戶給李炳。
蔡月紅不服二審判決,以公司股權轉讓應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和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而不應適用婚姻法的規(guī)定、本案所涉股權轉讓合同侵犯了共有人蔡月紅的優(yōu)先購買權應認定無效等為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項、第(十二)項的規(guī)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李炳針對蔡月紅的申請再審理由,提交書面意見認為:依據婚姻法、公司法及有關登記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長新公司全部股權應認定為麥贊新和蔡月紅共同共有。二審判決針對本案股權這一特有的整體性和連帶的完整性特點,作出將麥贊新與蔡月紅名下長新公司股權全部過戶給李炳的判決是完全正確的。蔡月紅與麥贊新是夫妻關系,麥贊新出讓股權是為了彌補蔡月紅挪用公款的空缺以減輕對蔡月紅的刑事處罰,蔡月紅對股權轉讓顯然是知道的。8月6日協(xié)議書中也寫明股權轉讓已經長新公司全體股東通過,李炳完全有理由相信麥贊新轉讓長新公司全部股權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李炳為善意第三人。因此,麥贊新自己和代表蔡月紅轉讓長新公司全部股權的行為應確認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訟爭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1.麥贊新與蔡月紅系夫妻,雙方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過分割。麥贊新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麥植森共同投資設立長新公司,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登記在麥贊新名下的長新公司90%的股權,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應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2004年6月,麥植森將其持有的長新公司10%的股權轉讓到蔡月紅名下,使長新公司成為麥贊新和蔡月紅二人持股的夫妻公司,登記在各自名下的股權份額僅是為了辦理工商登記之用,并非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約定。蔡月紅受讓10%股權的款項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股權的取得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這10%的股權也應認定為麥贊新與蔡月紅共同共有。麥贊新向李炳轉讓長新公司全部股權,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橐龇ǖ谑邨l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第(2)項對“平等的處理權”作出進一步解釋:“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边@條規(guī)定明確了夫妻對外處理非日常生活需要的表見代理制度。麥贊新是長新公司法定代表人,長新公司是其與蔡月紅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公司,麥贊新轉讓股權的目的是籌款為蔡月紅彌補挪用公款造成的空缺以減輕刑事處罰,8月6日協(xié)議書寫明股權轉讓已經長新公司全體股東通過。這些客觀事實足以使李炳有理由相信,轉讓長新公司全部股權系蔡月紅與麥贊新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李炳主觀上是善意的。蔡月紅不得以不知道或者不同意股權轉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李炳。2.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均只規(guī)定了按份共有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共有人不享有財產分割請求權,不能在共有財產中確定自己的份額,不能轉讓自己的權利,因此共同共有人不存在優(yōu)先購買權。麥贊新名下90%的股權是麥贊新與蔡月紅的夫妻共同財產,蔡月紅與麥贊新至今仍是夫妻,故蔡月紅不享有對麥贊新名下90%股權的優(yōu)先購買權,訟爭股權轉讓協(xié)議不存在因侵害蔡月紅的優(yōu)先購買權而無效的情形。麥贊新轉讓自己名下90%的股權和轉讓蔡月紅名下10%的股權,都應認定為有效轉讓行為。綜上,蔡月紅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裁定駁回蔡月紅的再審申請。
【評析】
本案系夫妻一方轉讓夫妻公司全部股權給第三人而引發(fā)的糾紛,兩審判決的法律適用和裁判結果不同。根據申請再審理由,本案主要涉及法律適用問題,爭議焦點在于麥贊新與李炳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
一、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分別登記在夫或妻名下的股權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長新公司系由麥贊新和蔡月紅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實踐中,將這類公司稱之為夫妻公司。夫妻公司分為原生型和衍生型兩種,前者是指由夫妻雙方發(fā)起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后者是指公司并非由夫妻雙方發(fā)起設立,但在成立后通過股權轉讓、贈與等方式將股權集中于夫妻二人,從而使公司演變?yōu)榉蚱薰?。長新公司屬于衍生型的夫妻公司,最初由麥贊新和其哥哥麥植森于2002年5月15日設立,麥贊新占90%的股份。2004年6月,麥植森將其持有的長新公司10%的股權轉讓給蔡月紅,長新公司成為夫妻公司。
夫妻公司在財產關系上具有不同于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第一,夫妻公司的股東是夫妻,這決定了夫妻間的財產關系要受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共同調整。第二,夫妻公司注冊登記時將股權分別登記在夫和妻名下,主要是為了辦理工商登記,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此種登記并不是夫妻約定各自應得的股權份額,因為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對于原生型夫妻公司,夫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用夫妻共有財產投資于同一家公司,且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未作出分割約定,則分別登記在夫和妻名下的股權均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對于衍生型夫妻公司,應區(qū)分情況。如果購買股權的財產來自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則股權應歸個人所有,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內取得的投資收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第(1)項的規(guī)定,應當歸夫妻共有;如果購買股權的財產來自夫妻共有財產,且夫妻雙方未對家庭共有財產作出分割約定,此種情形下登記在夫或妻名下的股權均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本案麥贊新與蔡月紅于1992年結為夫妻,沒有做出共有財產的分割約定。麥贊新投資設立長新公司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用夫妻共有財產投資于長新公司。2004年6月,蔡月紅受讓麥植森持有的10%的股權,也是以夫妻共有財產支付股權轉讓款。因此,無論是麥贊新名下90%的股權還是蔡月紅名下10%的股權,都屬于麥贊新和蔡月紅共同共有。本案二審判決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認定麥贊新和蔡月紅在長新公司各自的股權都屬夫妻共有財產,在適用法律上是正確的。
二、夫妻一方轉讓夫妻共有股權,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麥贊新將其名下90%的股權和蔡月紅名下10%的股權轉讓給李炳,是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該處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對表見代理制度作出了原則規(guī)定。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在其表現出足以讓交易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外觀下所為的代理,其實質是無權代理,但法律后果要由外觀顯示的被代理人即本人承擔。表見代理制度是法律對交易相對人的一種特殊保護,目的在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證正常的經濟秩序。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有財產,關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另一方共有人的利益?;橐龇ㄋ痉ń忉專ㄒ唬┑?7條第(2)項規(guī)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贝藯l規(guī)定即是表見代理制度在婚姻關系中的具體體現。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處分人存在使交易相對人相信其有權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外觀;第二,交易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與無過失的。
本案麥贊新是長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另一股東蔡月紅是夫妻,為了幫蔡月紅填補挪用的公款以減輕其刑事責任,麥贊新通過其哥哥麥植森找到李炳借錢。李炳借錢給麥贊新填補了蔡月紅挪用的公款,麥贊新以長新公司的名義將長新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李炳,并特別注明該股份及項目轉讓事宜已事先取得長新公司全體股東決議通過,股權轉讓款優(yōu)先抵扣1500萬元借款。雙方在簽訂8月8日協(xié)議書之后,又簽訂確認書對股權轉讓事宜予以確認。這些客觀事實足以使李炳有理由相信,股權轉讓系蔡月紅與麥贊新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麥贊新與李炳有惡意串通損害蔡月紅利益的行為。蔡月紅與麥贊新一同生活,麥贊新向李炳借錢彌補蔡月紅挪用的公款虧空是為了維護蔡月紅的利益,蔡月紅對此不可能不知情。李炳受讓股權在主觀上是善意的,并無過失,構成善意第三人。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第(2)項的規(guī)定,李炳有理由相信麥贊新轉讓長新公司全部股權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蔡月紅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李炳。
三、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對共同共有物不存在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上述關于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夫妻公司。第一,夫妻公司的股東之間具有特殊關系,夫妻股東對登記在各自名下的股權享有共同共有權。夫妻一方轉讓自己名下的股權是對共有物的處分,而非自有財產的處分,應適用有關共同共有的規(guī)定,不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第二,我國法律關于共有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規(guī)定,主要適用于按份共有。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均只規(guī)定了按份共有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法律沒有規(guī)定共同共有存續(xù)期間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因為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共有人不享有財產分割請求權,不能在共有財產中確定自己的份額,不能轉讓自己的權利,因此不存在優(yōu)先購買權。但是,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數個共有人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其他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登記在麥贊新名下90%的股權,屬于麥贊新與蔡月紅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共同共有財產,且雙方至今仍是夫妻,未進行過共有財產的分割,故蔡月紅不享有共有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也不享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因此,訟爭股權轉讓協(xié)議不構成對蔡月紅優(yōu)先購買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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