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14年5月27日,張某名下的公司因經(jīng)營不善面臨破產(chǎn),遂向好友左某借款五十萬元用于周轉。雙方簽訂借據(jù)約定還款期限為三個月,若張某逾期不歸還借款,自逾期之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張某之叔張某某為此提供擔保。期限屆滿后,張某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仍未好轉,上述借款已全部虧損,張某未能如約還款。左某多次催款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償還借款本息,張某某承擔連帶責任。庭審中,張某辯稱,借據(jù)約定的利息過高,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應被支持。
【法庭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出具之借據(jù)及轉賬憑證等相關證據(jù)確鑿充分,被告張某與原告左某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張某有按時還款義務;約定的四倍利息符合法律關于借款利息的限制性規(guī)定。另張某某作為張某借款之連帶責任保證人,對本案借款及利息負連帶償還義務。綜上,法院判決支持原告左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民間借貸關系中應如何約定利息條款及張某某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深圳知名經(jīng)濟糾紛律師馬成律師對此分析如下:
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本案借款的利息約定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并未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也未損害第三人權益,故該約定合法有效。
二、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張某某為其侄之借款保證人,借據(jù)并未對保證方式進行明確約定,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張某某應為借款按期償還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左某到期主張債權不能時,張某某應承擔還款責任。
三、根據(jù)《擔保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已經(jīng)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故本案張某某承擔還款的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張某追償上述款項。
馬成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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