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
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周鴻律師辦案心得:在辦案過程中要明確當事人的訴求,并搜集與訴求相關的證據(jù),減少訴訟風險,同時要學會對立的看待問題,找出存在的瑕疵;同時,應著重收集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收集相關的案例,開拓自己的思路,盡可能最大范圍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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