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會娟:我的朋友李女士1970年時與郭先生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二子一女。夫妻經過多年努力經營,在北京開了一家餐館和一家培訓學校,在朝陽區(qū)購買了六套住宅,過上了富足的生活。前年,雙方登記離婚,并簽下離婚協(xié)議,約定房屋、汽車和培訓學校歸李女士所有,餐館歸男方郭先生所有,其余財產均分。
本以為他們之間已經沒什么事了,沒想到自離婚后郭先生就玩失蹤,不支付孩子的撫養(yǎng)費。同時,他還賭氣故意不經營餐館,致使餐館生意慘淡,幾百萬元的應收賬款也無法收回,造成原本應由雙方分配的資產嚴重縮水。萬般無奈,李女士將餐館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自己。后來終于找到郭先生了,他卻以李女士擅自將餐館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自己為由主張離婚協(xié)議無效,請問:郭先生的主張會得到法律支持嗎?
羅滔:從您介紹的情況來看,李女士的行為并無不當。如果其前夫郭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很可能會判決要求他繼續(xù)履行離婚協(xié)議。
離婚協(xié)議簽訂后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并不會因為某一方違反而無效。如果能夠證明對方違反的離婚協(xié)議,可起訴至法院繼續(xù)履行。另外,夫妻即使分開也要好聚好散,像郭先生這樣寧愿把錢虧光也不給前妻的行為實在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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