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者需證明用人單位有發(fā)放年終獎的相關約定或制度規(guī)定。如果勞動者能夠證明年終獎“存在”,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需對不予支付年終獎的理由進行舉證。
為了更好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勞動者:一方面要有證據意識,平時就應當注意保留用人單位關于支付年終獎的相關文件或制度,如果入職時用人單位口頭承諾發(fā)放年終獎,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以書面形式確認。同時,注意這些文件或制度中規(guī)定的年終獎的發(fā)放條件。另一方面,職工如果離職后主張年終獎的話,還要注意申請仲裁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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