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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報案人鄭某某,1992年代初到濟南承包工程時,因個人無建筑資質而掛靠山東某某建筑集團建設公司濟南公司(下稱某建設公司濟南公司),并成立山東某某建筑集團建設公司濟南公司直屬工程處(下稱某建設公司濟南公司工程處),鄭某某任主任。
被告人吳某,2010年4月5日吳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濟南某某縣公司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批準逮捕。2010年5月23日被移送濟南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10月26日濟南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以吳某犯挪用資金罪向濟南某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996年某建設公司濟南公司承接了濟南某某廣場B棟工程,并以某建設公司濟南公司工程處的名義與鄭某某與吳某、劉某、王某某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將該工程承包給鄭某某與吳某、劉某、王某某。1996年6月18日鄭某某與吳某、劉某、王某某在濟南簽訂合伙《協議書》,后鄭某某、吳某等人成立了某建設公司濟南公司某某廣場工程項目經理部(下稱某建設公司濟南公司某某廣場項目部),鄭某某為該項目部經理,吳某為該項目部副經理。根據當時濟南某某廣場B棟工程開發(fā)商的規(guī)定需要施工方自己先行墊資,所以鄭某某與吳某、劉某、王某某共同出資200多萬承接了該工程。1997年鄭某某、吳某等人完成濟南某某廣場B棟樓房的樁基工程后,因開發(fā)商的原因造成停工無法取得工程款,此后,吳某接受鄭某某、劉某、王某某的委托一直留在濟南追討工程款。2005年某建設公司濟南公司被撤銷,2005年11月山東某某建筑集團建設公司(下稱某某建設公司)申請破產,2006年3月成立了某某建設公司清算組。2009年經濟南市某某人民法院調解,由吳某個人收取濟南某某廣場B棟樓房的樁基工程補償款、違約金等共計800萬元。2010年3月鄭某某以某建設公司濟南公司工程處名義到濟南某某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稱工程款已被吳某追回后,幾年來吳某一直欺騙工程款尚未追回。濟南某某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經調查核實工程款已被吳某追回,于2011年4月2日對該案以挪用資金罪立案偵查。
法律爭議焦點:
1、濟南某某縣公安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
2、吳某是不是某某建設公司的工作人員?
3、2009年濟南某某人民法院的調解書中,吳某收取的濟南某某廣場B棟樓房的樁基工程補償款、違約金等共計800萬元是不是歸某某建設公司所有?
4、吳某在本案中是不是存在挪用資金的主觀故意和客觀事實?
律師針對案件評析:
1、本案中某建設公司濟南公司是在濟南,濟南某某廣場B棟工程也是在濟南,經濟南市某某人民法院調解,濟南房地產開發(fā)商向由吳某支付工程補償款、違約金等共計800萬元也是在濟南,十幾年來吳某為追討工程款也是居住在濟南,所以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本案的行為發(fā)生地、結果發(fā)生地都在濟南,只是吳某的戶口在濟南另一地區(qū)。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fā)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地?!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北景覆⒉淮嬖趨悄硲艨谒诘馗鼮檫m宜的情況,所以濟南某某縣其居住地公安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本案不有管轄權。
2、挪用資金罪所指的“公司、企業(yè)或者其它單位的工作人員”需要在具體公司、企業(yè)或者其它單位任職,并由所在單位賦予特定職責和權力,具有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本案中某某建設公司對某某廣場項目沒有任何撥款,對吳某等合伙人及雇用的某某廣場工程人員沒有發(fā)放任何工資和辦理任何社會保險。吳某等合伙人只是以向某某建設公司交納大約2%的管理費為條件掛靠于該公司,并在該公司的配合下承接了某某廣場工程,而后又以該公司的名義起訴追討某某廣場C棟樓房的樁基工程被拖欠的工程款。某某建設公司出具相關的法律文書或為了訴訟的需要出具《情況說明》、授權委托書給吳某等均是作為被掛靠方應當履行的義務。因此,吳某與某某建設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并不是某某建設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具備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資格條件。
3、如上所述,吳某等合伙人與某某建設公司是掛靠與被掛靠的關系,某某建設公司對某某廣場工程沒有任何投入,是鄭某某與吳某、劉某、王某某共同出資200多萬承包了該工程,吳某等合伙人自負盈虧、自墊資金進行施工,只是按約定交納管理費及相應的稅費給某某建設公司,所以吳某收取的濟南某某廣場B棟樓房的樁基工程補償款、違約金等共計800萬元應歸吳某與鄭某某、劉某、王某某所有,不歸某某建設公司所有。
4、本案中吳某等合伙人與某某建設公司是掛靠關系,某某建設公司基于掛靠關系授權吳某個人收取濟南某某廣場B棟樓房的樁基工程款,所以吳某將該工程款存入個人賬戶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不存在挪用資金的客觀事實。本案中吳某是某某廣場工程的出資人之一,是受合伙人鄭某某、劉某、王某某的委托留在濟南追討工程款,經過十幾年的訴訟,終于爭取到了補償款、違約金等共計800萬元,由于其他合伙人無視對外的債務、無視十幾年的訴訟費用及其它費用,要求直接按該工程款進行分配,才導致該工程款至今無法結算分配,所以吳某根本不存在挪用資金的主觀故意。
案件處理感悟:
在接受委托后,律師做了大量的工作,逐漸掌握了整個案件的情況,并且通過對案情的進一步研究分析,律師認為吳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其實質是幾個合伙人之間的民事經濟糾紛,如果用刑事手段解決民事經濟糾紛,明顯錯誤。在整個辦案過程中,被告人高某能夠保持與律師及時、充分的溝通,能夠將案件有關全部事實情況如實告知,由律師進行甄別篩選處理相關證據及進行法律的運用,當事人充分信任律師也堅定了律師為被告人吳某作無罪辯護的信心;另一方面律師也與法官、檢察官保持良好的溝通,讓律師的法律意見能夠被他們充分考慮并且采納律師的辯護觀點。最終,通過律師和被告人吳某及其家人、朋友共同努力,取得較好的辦案效果,2011年5月濟南某某人民檢察院以本案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決定撤回起訴,同日濟南某某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公訴機關撤回起訴,被告人吳某得到法律公正的審判。
濟南刑事辯護律師感悟:律師是戴著荊棘的王冠而來,最低賤的貧民要你以慈悲去接待;最桀驁不馴的強盜要你去點化;最不可理喻的獨裁者需要你去超度;還有那天下最可憐的人兒要你去扶持。總之,律師就該擔當一切。要有超然的態(tài)度,出世的情懷;秉固的毅力,入世的熱烈。要有與世決絕的膽略和氣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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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律師宋金遠辦案心得:濟南律師: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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