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民事欺詐?
民事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民事欺詐的有以下構成要件:
1、一方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隱瞞虛假情況或不告知對方情況是一方故意所為,故意包括明知虛假而告之或不告知,和應知而由于疏忽大意沒有告知。
2、一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該行為可以是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的作為行為,也可以是有義務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為行為。隱瞞則包括故意以一定行為掩蓋真實情況的作為和不予告知真實情況的不作為。
3、由于一方的欺詐行為,誘使對方陷入了錯誤的認識。
4、由于錯誤的認識而做出了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在沒有對方的欺詐行為下另一方本應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然而由于一方的欺詐行為而不作出或作出了一定的行為。
二、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該行為刑法規(guī)定中有以下表現(xiàn)形式: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三、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的區(qū)別
1、主觀目的不同
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jīng)營,借以創(chuàng)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jīng)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jīng)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財物的數(shù)額不同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六十九的規(guī)定、合同詐騙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a、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b、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shù)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民事欺詐向合同詐騙的轉換
例如,有些個人為了談下一個合同,但另一方要求必須是公司才與其簽訂合同,于是該個人就私刻公章或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單位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他很好的履行合同義務從中獲得了利潤,雖然該行為違法但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合同簽訂后攜款潛逃則構成合同詐騙罪。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行為人簽訂合同以后的態(tài)度直接影響到欺詐行為的定性。
【版權聲明】:
本文經(jīng)由智飛微管家編輯上傳,圖文轉載于網(wǎng)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于商業(yè)用途,如有異議,請聯(lián)系。
【免責聲明】:
“太原馮麗君律師”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并請承擔全部責任!
責任編輯:智飛微信通-小馬
【智飛微信通-專注律師微網(wǎng)站建設與營銷】
馮麗君律師,現(xiàn)為山西艾倫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多年來,一直專注于刑事辯護領域的研究和實踐。
不僅具備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還以女性細膩的視角、深刻的洞察力與縝密的剖析能力迅速、準確把握案情的關鍵,成功辦理過各種形式案件(包括為被告人辯護和為被害人代理),深得當事人好評。馮麗君律師與其團隊一定會與你攜手共渡難關。
免費咨詢電話:15603511362
執(zhí)業(yè)機構:山西艾倫律師事務所
聯(lián)系地址:山西太原市長治路陽光國際商務中心B座20層
馮麗君律師微信號:fenglijun_lawyer
馮麗君律師辦案心得:結局并非早已注定,如果您或家人、朋友已身陷囹圄,千萬別放棄,只要有希望,我們都會辯護到底,堅守到最后。生命不能重來,自由不可替代,我們與您共同面對。
關注微信“馮麗君律師”(微信號fenglijun_lawyer),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wǎng)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wǎng)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馮麗君律師網(wǎng)”)
執(zhí)業(yè)律所:北京盈科(太原)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5811286610
關注馮麗君律師,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