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著兩張銀行的轉賬憑證,曾老板將昔日的陳經理告上法院,索要6萬元借款。而在陳經理看來,這是公司為了避稅才通過曾老板的個人賬戶支付的6萬元工資獎金。該案經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認為借貸關系成立,陳經理須償還曾老板6萬元的借款及利息。
作為一家外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老板與小陳簽訂勞動合同,任命他為公司叉車項目部經理。后來,曾老板一紙訴狀將已離職的陳經理告上法院,索要6萬元借款。曾老板說,因為兩人都很熟悉,而且是同事,當時借的6萬元,沒讓陳經理寫欠條。為了證明借款的事情,曾老板拿出兩張銀行轉賬憑證,證明當時向陳經理各轉賬3萬元。然而兩年多過去了,陳經理遲遲不還款,所以他才到法院起訴。
對此,陳經理承認確實收到曾老板轉賬的6萬元。不過他稱,這不是借款,而是公司支付的工資和獎金,當時公司為了避稅,就通過曾老板的個人賬戶給他轉了那兩筆錢。陳經理還說,因為公司和另外一家機械設備公司長期拖欠他的工資和獎金,他被迫離職。外貿公司則稱,6萬元是曾老板與陳經理個人之間的錢款往來,與公司無關,并非公司通過曾老板賬戶支付工資。
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并未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借款合同?;谠习搴完惤浝碓瓉硎峭玛P系,轉賬金額也不大,從日常生活經驗判斷,由于雙方關系較熟悉,所以曾老板借款后沒有讓陳經理寫欠條的說法符合常理,法院認為可以采信。
陳經理辯解說外貿公司為了避稅才通過曾老板的個人賬戶支付工資,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而且,外貿公司也否認6萬元是支付給陳經理的工資。同時,陳經理也沒有證明外貿公司以往支付工資也是通過個人賬戶的方式避稅。因此,法院認為6萬元是借款。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主審法官庭后表示,通過這個案件,希望市民們能夠提高錢款往來的證據意識,一方面錢款往來時最好通過銀行,這樣可以留下轉賬憑證,如果本案中原告曾老板不是通過銀行轉賬,而是當面支付現(xiàn)金,又沒有讓對方出具欠條,在對方不還款時,就很有可能吃啞巴虧。另一方面,最好要用書面的方式明確錢款往來的用途,除了借款時要讓對方出具欠條,例如錢款往來是作為投資款、購房款、租金或者押金之類的,都要通過書面的方式明確下來,以免發(fā)生經濟糾紛時說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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