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常工作中,勞動者應該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要觸犯了單位的章程。不過,如果因單位的違法行為而與單位發(fā)生了勞動糾紛,勞動者要及時解決,積極維權。勞動者要想有效地維權,就必須搜集證據(jù)。那么,解決勞動糾紛需要哪些證據(jù)呢?請看資深勞動糾紛律師的解讀。
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jiān)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yè)病診斷與鑒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jù)。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jù),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jù)。主要的證據(jù)包括:
1、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jù),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jù),如職業(yè)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jù)。
3、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jù),如發(fā)生工傷或職業(yè)病后的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zhí)。
4、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jù),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專業(yè)的勞動糾紛律師提醒您,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的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張式杰律師辦案心得:律師辦案如醫(yī)生行醫(yī),疾病發(fā)現(xiàn)得越早,越容易治愈,同理,法律事務,律師介入的越早,越容易防范風險。故,法律事務,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工作也好,生活也罷,多一分法律意識,便是多一分守護,多一分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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