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中規(guī)定單位每月扣除勞動者工資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因此,由于勞動者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該損失可以用勞動者的工資支付,單位可以直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工資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金額不得低于當?shù)氐?/strong>最低工資標準。
【周律師提示】
若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將有權(quán)直接扣發(fā)其工資。但要注意20%的上限標準和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要求。
【法律依據(jù)】
《勞動法》第50、9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3條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16、18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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