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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字跡不清
明明投了保,保險公司卻不予賠償。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忽略了什么才讓理賠之路充滿坎坷?
陳先生有一輛自卸車掛靠在杭州某運輸公司名下,平時雇了一名駕駛員石某駕駛。車子的保險由運輸公司統(tǒng)一購買,并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
2013年11月9日,石某在駕駛時忘記將自卸車斗放下,轉彎的時候撞上了路邊的廣告牌,經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下沙大隊認定,駕駛員石康穩(wěn)負事故全責。這起事故,各種經濟損失加起來有約36000元,保險公司卻表示不賠。陳某發(fā)現(xiàn)合同上免責條款打印時與其他條文重疊。
法官表示,這條特別約定的免責內容雖然不是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呈現(xiàn),但是該款內容印刷時與其他條款重疊,字跡不明,難以辨識。而且對于免責條款,保險人負有明確說明義務,但是縱觀投保單,無法反映出被告曾向原告作了明確說明。
免責條款不生效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fā)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53條對確認免責條款無效作出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明顯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顯失去公正即顯失公平,必須確認其無效。
最終,法院判定陳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有相應依據(jù),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陳某保險金36000元。在此,提醒各位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謹慎,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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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紅石律師辦案心得:在工作中,經常遇見當事人因在合同簽訂時未予以重視,造成不應有的損失。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指導當事人如何簽訂合同,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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