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反家庭暴力工作邁出實質性步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部法律獲通過后,將成為我國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性、綜合性法案,對家暴范圍、責任等都作出明確規(guī)定。
亮點一:戀愛同居,不屬于家暴范圍
意見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yǎng)關系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解讀:近年來,未婚同居發(fā)生家暴算不算“家暴”成為焦點之一。意見稿起草說明明確: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qū)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亮點二:發(fā)現(xiàn)報案,發(fā)現(xiàn)家暴未報案或擔責
意見稿: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解讀: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授林建軍認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需要社會各種力量協(xié)同參與、系統(tǒng)應對。
亮點三:輕微家暴,公安機關可發(fā)出書面告誡
意見稿: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其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并將告誡書抄送有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聯(lián)。
解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律學研究所教授劉莘說,告誡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輕微家庭暴力行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導。
亮點四:正在離婚,法院可令加害人搬走
意見稿: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yǎng)、撫養(yǎng)、收養(yǎng)、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chǎn)進行處分。(整理于華律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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