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應當根據買受人提交的證據主動審查買受人家庭是否具備“京十五條”規(guī)定的購房資格并做出認定,必要時應當向相應的房屋管理部門進行核實,避免當事人通過法院生效判決、調解書的方式規(guī)避上述政策規(guī)定,實現房屋過戶的目的。
六、(對“京十五條”實施前簽訂的合同要求繼續(xù)履行的處理原則)
本紀要第五條涉及案件中,買受人家庭不具備“京十五條”規(guī)定的購房資格,但買賣雙方在該規(guī)定實施(2011年2月17日)之前已經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且已經支付購房款并實際占有使用房屋,解除合同會導致當事人間利益明顯失衡的,對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訴訟請求,可予支持;不符合前述條件的,按本紀要第五條第一項的內容處理。
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應當嚴格審查,全面審核,判決支持買受人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訴訟請求的,應當在判前向受理法院的主管院庭長匯報,必要時可向二審法院匯報;原則上不宜以出具正式調解書的方式確認由出賣人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買受人在相應的住房限購政策實施前已經提起訴訟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尚未審結的,不受該政策規(guī)定的住房限購條件的限制。
七、(合同存在欺詐的處理原則)
住房限購政策實施后,因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或虛構相關事實,導致訂立的合同違反住房限購政策而無法繼續(xù)履行,另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或撤銷合同,并要求對方當事人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失的,應予支持。
八、(明知合同違反住房限購政策的處理原則)
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知或應當知道該合同不符合當時的住房限購政策,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xù)履行的,不予支持,但一審法庭辯論前買受人家庭具備“京十五條”規(guī)定的購房資格的除外;合同約定待買受人符合住房限購政策后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依照其約定。
九、(規(guī)避住房限購政策的借名買房合同的處理原則)
因住房限購政策的限制,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實際買受人為由,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不予支持;借名人因自身條件變化或政策發(fā)生調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購政策的,可以判決登記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十、(適用范圍)
本紀要所稱的“房屋買賣”,包括商品房買賣和二手房買賣。當事人依據房屋贈與合同或以房抵債合同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可以參考適用本紀要相關內容。
國家和本市就住房限購政策有新規(guī)定的,適用其新規(guī)定。
當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發(fā)生的其他爭議,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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