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xiàn)在買房的人越來越多,商品房質量糾紛案件也呈不斷上升趨勢。常見房屋質量問題有哪些?商品房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有哪些?法律對房屋保修期是怎么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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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見房屋質量問題有哪些?
商品房質量問題包括三大類: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房屋質量問題以及普通房屋質量問題。我國法律規(guī)定:
(一)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房屋的主體結構是指在房屋建筑中,由若干構件連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間體系。主體結構要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用以承受建筑物上的各種負載,如:地基、承重墻等,建筑物主體結構可以由一種或者多種材料構成。
《建筑法》第60條規(guī)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fā)現(xiàn)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修復?!?/p>
在辦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續(xù)時,至少應當要求出賣人由出示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五方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查驗該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如果出賣人不能出示上述文件,就說明該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購房人有權拒絕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如果出賣人超過約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驗收合格,購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房人懷疑和認為主體結構質量存在質量問題,則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三)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二、商品房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
商品房辦理交接手續(xù)前,出賣人應當組織買受人對商品房進行查驗。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問題,是先修復后收房,還是先收房后修復?應當遵守預售合同的約定。若預售合同無約定,只要出賣人取得了前述文件與資料,買受人不得拒絕收房。房屋交付后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分為:
(一)保修期內的一般質量問題由出賣人承擔修復責任,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計算;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保修期限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為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屋面防水3年;墻面、廚房和衛(wèi)生間地面、地下管道滲漏1年;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管道堵塞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tǒng)和設備1個采暖期或供冷期;衛(wèi)生潔具1年;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用戶自行約定。
(二)保修期滿后,住宅類商品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解決。
(三)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或者商品房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買賣合同,請求退還房款與賠償損失。
(四)由于商品房自身質量、建筑材料、配套管線不合格造成人身與財產損害的,無論時間進過多久,出賣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建筑法》80條明確規(guī)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三、房屋保修期的法律規(guī)定
(一)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p>
(二)關于保修期的長短,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房地產商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xù)期;存續(xù)期少于《規(guī)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規(guī)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币虼朔康禺a商對購房人負有保修責任,但實際真正承擔保修工作的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保修期是以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房地產商承諾的時間為基礎的。該條里說的《規(guī)定》,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注明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guī)定》,而該《規(guī)定》第六條講明:“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guī)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p>
(三)依據國務院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因此,“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的說法更為準確。即使房地產商和購房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使用日起算,他們很可能會減去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到交付之間的時間,買尾房或現(xiàn)房的購房人,收房時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時限,避免錯過保修時間。
來源:中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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