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帶薪年休假(PaidAnnualLeave)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累計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休息。這是勞動者的權(quán)利,但有時用人單位會忽略勞動者的這部分權(quán)利,不安排其年休假,或拒絕安排其年休假,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應(yīng)該如何維權(quán)呢?
首先、勞動者要明確實年假天數(shù),勞動者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勞動者不享受年休假的情況,勞動者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勞動者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勞動者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勞動者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勞動者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三、用人單位拒不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用人單位應(yīng)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四、用人單位拒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勞動者維權(quán)的途經(jīng),1、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該部門依據(jù)職權(quán)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yīng)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zhí)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2、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或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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