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fā)了《關于批轉財政部〈關于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guī)定〉的通知》,規(guī)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我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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