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親戚朋友之間,金錢借貸常有。如書寫條款詳細、一式兩份的借款合同,則更能防范法律風險;但日常生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簡短的借條更為常見,因此,如何書寫借條就非常重要。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定及法院案例,下面提供《借條》范本,并通過詳細注釋的方式提示相關的法律風險點。
【借條范本】
借條[1]
為購買房屋[2],現收到[3]王娟[4](身份證號:234567…0808)[5]以現金[6]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幣捌萬元整)[7],借期陸個月[8],月利率7‰(仟分之柒)[9],貳零壹叁年拾貳月捌日到期時本息一并還清。如到期未還清,愿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10]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11]
借款人:李磊[12]
(身份證號:765432…1817)
貳零壹叁年陸月捌日[13]
【詳細解讀】
[1]標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內容,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將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后一頁。標題應書寫在紙張頂部,標題和借條正文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發(fā)生過惡意借款人用褪色筆書寫借條的案例,因此書寫借條時由出借人提供簽字筆更為妥當;借條由借款人全文手寫較為妥當。
[2]“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fā)生訴訟后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另外,書寫借條正文時應注意左右盡量靠近紙張邊緣,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條持有人添加內容。
[3]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一旦發(fā)生糾紛,借款人主張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仍極為常見,為進一步避免此種訴訟風險,本范本采取了“現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種較不常見的表述,以更加強調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4]此處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種寫法的,應與身份證上記載的名字一致。
[5]出借人的姓名后應附身份證號碼,因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數,而身份證號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誰發(fā)生爭議。
[6]“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現金而系銀行轉賬,則應將此處的“現金”替換表述為“銀行轉賬”,同時應保留銀行轉賬憑據。金額較大的借款,建議采用銀行轉賬方式,以免嗣后發(fā)生訴訟時就是否實際交付款項發(fā)生爭議。
[7]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也寫大寫數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發(fā)生爭議;同時幣種也要寫明。
[8]借期必須明確,以免因何時還款發(fā)生爭議;借期也要大寫。
[9]利率應寫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樣也要附大寫,理由同前。同時,應注意截至目前(民間借貸新司解未公布前),法院通常認定約定利率以人行發(fā)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上限。另外,民間也常將利率表述為“月息幾分”,如“月息兩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為了避免爭議,利率應盡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
如果是無需利息的借款,則上述借條的正文部分可簡化為“為購買房屋,現收到王娟以現金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幣捌萬元整),借期陸個月,貳零壹叁年拾貳月捌日到期還清。立此為據?!?/p>
[10]到期未還后的利率是否和約定的借期內利率一致是常見的爭議,應在借條中寫明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附大寫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寫清逾期后的計息基數是到期未還的本息合計,但由于部分法院判決中對此種合計計息基數并不支持,為避免爭議,本范本未采用此種寫法。
[11]“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添加內容,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條行文必須簡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管轄、糾紛解決等條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12]借款人的姓名應寫全名并附身份證號,理由同前。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則一旦發(fā)生訴訟,就借條是否是借款人書寫發(fā)生爭議時,字跡鑒定的費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張借條上的字跡都具備可鑒定條件。
[13]該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并應大寫,理由同前。借條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條書寫中有涂改時,至少應要求借款人在涂改處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無涂改的借條則更為妥當。借條書寫完成后,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機拍照留存,進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復印一份留存(并請出借人簽注“該借條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文章來源:法律風險管理,高杉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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