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雙方協(xié)議離婚,在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書后,還可以反悔嗎?
簽了離婚協(xié)議書是兩個以上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雙方或多方民事行為。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在起訴前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但由于事后一方認為并非真實意思表示或者反悔等各種原因,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并領取離婚證。這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離婚協(xié)議書的效力如何認定,這成為影響最終判決的一項重要因素。
討論離婚協(xié)議書的效力問題,首先應明確當事人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是否屬于民事行為。夫妻關系要得到解除,需要法院的離婚判決(調解)或者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領取離婚證。這完全體現(xiàn)國家公權力對離婚問題的干預,離婚問題可否由當事人以民事行為的方式予以解決?筆者認為,在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法院依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一標準來裁判是否準許離婚。這體現(xiàn)離婚案件受公權力調整的特性。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時,法律是允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除婚姻關系,即通俗所講的“協(xié)議離婚”。公權力對是否離婚并不干預?!痘橐龇ā返谌粭l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笨梢?,離婚問題是允許當事人自行解決,或者說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時,他們可以以民事行為的方式處理自己的離婚問題。辦理了離婚登記或者得到法院的離婚判決(調解),夫妻關系才能最終得以解除。這只能說明國家公權力對離婚問題的最終確認。但不能否認婚姻關系的民事特性,雙方當事人有協(xié)商解除夫妻關系的“私權利”。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旨在終止這種婚姻權利義務關系,具備了民事行為的全部構成要素,所以說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應屬于民事行為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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