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工王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單位與其終止了勞動合同,王某能否要求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呢?
2007年1月,王某到濟南某服務公司工作。2013年11月,服務公司與王某終止了勞動關系。2014年3月3日,王某向濟南市市中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服務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7500元。仲裁委經(jīng)審理,決定對王某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王某不服,訴至市中區(qū)法院。
法院認為,王某于2007年1月到服務公司工作,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秳趧雍贤▽嵤l例》第21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王某出生于1953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0日即年滿60周歲,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與服務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應于2013年10月20日終止。可見,王某與服務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系由于王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臈l件,故王某要求服務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脑V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季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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