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元月1日,王某與某公司簽訂了5年期的勞動合同,同時簽訂了1份專項培訓協議,協議約定公司出資4萬元培訓費(包括差旅費,工資等費用)派王某到北京某公司對其進行為期3個月的專業(yè)技術培訓,培訓后服務期5年,如果高某在公司工作不滿5年,需要賠償公司全部培訓費用4萬元。2009年12月31日,王某以不適應工作為由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公司要求王某按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王某不答應,公司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4萬元。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簽訂專項協議培訓違約金和保密協議違約金?!秳趧雍贤ā返冢玻矖l第2款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經過計算,王某支付公司違約金的數額應當是2.6萬元。
經過調解,最終王某支付公司2.5萬元,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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