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無業(yè)男子黃某,發(fā)現有人在賭錢,便攜帶撿到的刑警工作證封皮乘車前往該賭場,,黃某進去后,問參與賭錢的趙某、張某、陳某是否認識他,在場的人均表示不認識。黃某掏出隨身攜帶的刑警工作證封皮向在場的人晃了一下說:“我是公安局的,你們賭博跟我到公安局處理一下?!壁w某、張某、陳某都說是在“斗地主”,又不是大賭博。黃某說大小都是在賭博,便強行從趙某某、張某某、陳某某三個人身上搜出人民幣共計4000余元后,假裝做完筆錄并讓三人聽候公安局處理便離開。
【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警察抓賭給被害人的心理造成威脅,使他們處于不能、不敢反抗的心理狀態(tài)中,然后從受害人身上強行搜走人民幣2000余元據為己有,符合搶劫罪的犯罪要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的行為應定為招搖撞騙罪。理由是黃某為了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抓住受害人賭博害怕被處理的心理,弄虛作假使用假證件冒充警察,雖有搜身的情節(jié),但嫌疑人占有財物主要是因為受害人出于對警察的身份不敢反抗的心理。這種不敢反抗與搶劫罪中的暴力、脅迫而導致的不敢反抗有明顯區(qū)別,因此其行為符合招搖撞騙罪的要件,構成招搖撞騙罪。
【律師點評】
深圳知名刑事案件律師團馬成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即黃某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招搖撞騙罪(刑法第279條),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顒拥男袨椤6叩闹饕獏^(qū)別在于:前者的顯著特征是“搶”,后者的顯著特征是“騙”。搶劫罪的主要手段特征是暴力和暴力威脅。
本案中黃某雖然對受害人有搜身的行為,但是以警察的面目出現的,這種警察的身份使賭博者處于害怕的心理而不敢反抗,這種心理不是來自犯罪,嫌疑人的暴力威脅,而是因害怕被處理,是違法人員對人民警察的一種畏懼。犯罪嫌疑人以警察的身份使受害人不敢反抗、目的是使自己逃避法律制裁,因此也放棄了自己的合法財產。故對黃某的行為應認定為招搖撞騙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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